《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莫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但检察官基于莫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二人均有认罪认罚、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考虑到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低,最终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不起诉不等于行为合法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二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实际经历了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剥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