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风网(刘自轩 李全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根据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党员须知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劝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缴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