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编辑部副主任张添强)
事因:前年元旦后,大连下了两天雪,大地一片莹白。大连市沙河口区的小区69岁的居民陈阿姨出门,在小区被一井盖绊倒受伤,找小区物业主张赔偿无果,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小区物业承担60%责任,赔偿陈阿姨各种损失人民币5.8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陈阿姨说,居住的小区这个井盖翘起且被厚厚的雪覆盖,如果物业及时扫雪,自己会及时发现避免被绊倒,经医院诊断,自己右腕骨折,支出医疗费7740元。陈阿姨认为,小区物业未及时扫雪有一定责任,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区物业称,陈阿姨是被污水井盖绊倒的,应当由环卫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是春节期间,已经在业主微群中提醒下雪路滑,业主出行注意安全,物业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陈阿姨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小区物业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物业未及时扫雪导致陈阿姨摔倒受伤要求物业赔偿。法院受理了陈阿姨的起诉后,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陈阿姨的伤进行鉴定,结论为陈阿姨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护理60天,增加营养90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承担管理、维护之责,面对小区内突起井盖存在的安全风险,被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也未设置警示标识进行风险提示,被告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原告陈阿姨尽管79岁了,雪天出门本身存在风险,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在有积雪的路面行走,更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6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阿姨承担40%的责任。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陈阿姨各种损失5.8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元。
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见,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业主自身亦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对于物业在业主微群中提示“雪天路滑注意安全”是否能够规避自身责任问题,王金海律师说,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致业主人身受损的,应依法担责。扫雪除冰属于公共区域日常维护的基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物业在微群中提示“雪天路滑出行注意安全”替代的免责行为,但也非物业要承担无限责任——需结合天气情况、物业的清扫能力、受害业主是否履行了自身注意义务综合判断。
注:此真实事件以普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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