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世界导报记者张添强,夏军)
为《生态环境法典》注入青春中国之活力、让美丽中国多元共治留白
——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边界
我们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年轻人,天空的蓝、河水的清、森林的绿,是我们对美好生活最朴素的向往。看到国家正在制定一部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典》,我们倍感振奋。这不仅是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为我们和后代守护家园的庄严承诺。
在仔细研读草案三次审议稿后,结合我们年轻人对新事物、新表达的感知,我们想对第五编“责任追究”部分,提出几点真诚且充满期待的建议。我们希望,未来的法典能像最先进的系统一样,权责清晰、运行高效、没有漏洞。我们也希望,这部法典不仅能“长出牙齿”,更能构建一个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生态,让每一份守护环境的力量都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力。
一、 我们的核心建议:让“谁来做、做什么”一目了然
现在的草案中,有些词句像用了很久的老旧程序界面,有些模糊。比如“给国家造成损失”这个说法,我们觉得它像一个大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看不到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益索赔的边界。
我们建议,干脆为两件最重要的事,设置两个清晰的“入口”:
入口一:【政府强力出击】—— 专管“国家利益”受损的大事
当污染或破坏行为伤害了属于全民的自然资源(比如国有森林、矿产),或者威胁到国家整体的生态安全格局(比如在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严重破坏)时,应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先找责任方谈赔偿修复(磋商),谈不拢就直接上法院。
· 为什么要改? 这能让政府在处理真正关乎全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时,目标明确,力道十足,避免力气用错地方。
入口二:【社会力量补充】—— 守护我们身边的“公共利益”
对于那些更多影响我们社区生活环境、损害大家共同享受的生态美景(社会公共利益),但可能尚未触及“国家利益”层面的事情,应该畅通渠道,让专业、靠谱的环保社会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
为什么要改? 这能激发全社会守护环境的热情,弥补政府管理的视线盲区,让无数双热爱自然的眼睛都成为生态的守护者。
为“入口”都加上“双保险”:如果该出面的政府机关没行动,或者该起诉的社会组织没起诉,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该果断站出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任何损害都很难溜走。
二、 用年轻人的话,说说这么改的“酷”在哪里
逻辑“超清晰”,拒绝“叠床架屋”: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开,就像给不同的任务设置了不同的专属APP,界面清爽,运行不卡顿。政府和社会组织各司其职,配合更高效。
格局“打开”,真正“多元共治”:这不再是政府“单打独斗”。法典就像搭建了一个开放的“协作平台”,政府是主导,社会组织是生力军,检察院是监督员。我们年轻人相信,这种开放、协同的模式,才是解决复杂环境问题的未来之道。
语言“更新换代”,更精准有力:用“国家生态安全”“国有自然资源”这些具体、有力的词,替代模糊的“国家损失”,就像从“像素风”升级到“4K高清”。法律条文会更精准,想钻空子的空间也更小。
三、我们的补充重点:对标中央文件,警惕行政垄断
用更精准的“路标”,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生态环境损害,开辟两条清晰的追责“通道”,并设置坚实的“保险”。
行政索赔通道—— 专攻重大“国家利益”损害
启动条件(精准对标):建议将启动条件明确为“发生以下情形,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3. 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后果严重,影响重大。
(以上三种情形直接援引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是经过实践检验的“重大”标准。)
在此基础上,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遭受损害、财政垫付修复环境治理污染费用,明确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这是维护国家财产权、实现“损害担责”全成本覆盖的必然要求。
除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涉及国家生态安全(参照“三种情形”)、政府已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及行为,一律交给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我们特别增补内容:警惕“行政垄断”弊端,释放社会共治活力。
如果不对“国家利益”“国家损失”作出清晰界定,在实践中极易导致行政机关对索赔权的过度垄断和包办。这种“一家独大”的格局,可能产生以下弊端与危害:
挤压社会参与空间,违背“多元共治”现代治理理念:环境公共利益是广泛的,行政机关的人力、视野和精力必然有限。若将所有环境损害问题,无论巨细,都装入行政索赔的“大筐”,将实质上挤占和压缩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空间,使这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无事可做”或“无处下手”,违背了国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方向。
可能导致“权力休眠”或“选择性执法”:对于大量不涉及重大国家利益但切实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非重大”损害,行政机关可能因资源有限、动力不足而“视而不见”,形成追责空白。同时,模糊的界限也为“选择性执法”留下了空间,可能影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增加管理成本,降低整体治理效率:行政机关包办一切索赔事务,将使其陷入繁重的调查、磋商和诉讼工作中,分散其本应用于制定政策、宏观监管的核心职能。而社会组织在特定领域更具专业性和灵活性,两者本应协同互补。垄断格局将导致制度运行僵化,整体治理效率下降。
因此,清晰界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决定环境治理体系能否生机勃勃、高效运转的战略问题。它关乎能否真正打通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四、 我们的愿景:期待一部清晰、开放、有力的法典
我们年轻人相信,最好的系统不是大包大揽的“单机程序”,而是能够激发每一个节点创造力的“开放平台”。一部面向未来的《生态环境法典》理应如此:
· 它应是“清晰”的:像一份精确的导航图,让政府、社会组织、司法机关都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走哪条路,权责分明,避免内耗。
· 它应是“开放”的:为所有真诚的守护者提供合法的参与接口,让专业的社会组织能有效补充,让公众的监督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统一战线”。
· 它应是“有力”的:无论损害大小,都有对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覆盖,让违法者无处遁形,让受损的生态环境都能得到应有的修复。
通过上述修改与增补,我们相信,《生态环境法典》能够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有活力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真正守护好我们以及后代赖以生存的美丽中国。
我们提出的,不仅仅是对几个词句的修改,更是对一种更现代、更开放、更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向往。我们期待,最终的《生态环境法典》能成为:
· 一部锋利的法律,让任何破坏环境者都必须付出代价。
· 一部聪明的法律,能调动起政府、社会、司法的所有积极力量。
· 一部有温度的法律,守护的是我们每个人触手可及的美好生活。
让法律的归法律,让专业的更专业,让热爱的能参与。这是我们年轻一代对《生态环境法典》的期待,也是我们对一个更美丽中国的信心。感谢立法专班和领导们的倾听!期待一部充满智慧和力量的法典诞生!
一群珍爱绿水青山的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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