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渌口区杨梅山是科技赋能的生态田园典范,是長株潭地区难得的金山银出和绿色航空母艦,必须付诸法律保护
杨梅山庄坐落于渌口区渌镇3公里处,方圆数百亩的土地金山渌水相映成趣,宛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自然的怀抱中。这里不仅是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的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基地,也是株洲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亚热带植物园,怀揣着远大的梦想与不懈的追求,正努力成为新质生产力家庭农庄的示范典型。
在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绿色中花卉绽放、绚丽多彩,为山庄增添了无尽的生机与活力。特色美食独具风味,每一道佳肴都蕴含着大自然的馈赠和匠心独运的烹饪技艺,庄园整体已然呈现出如诗如画的风貌,让人仿佛置身梦幻世界。
山庄的发展始终以生态与科技为双翼:充分利用太阳能,让清洁能源照亮发展之路;种养环节坚守生态化原则,遵循自然规律,农作物在肥沃土地上茁壮成长,家禽家畜于自然环境中悠然生活,生态理念贯穿从能源运用到种养细节的每一处,彰显着对自然的尊重与对未来的责任。同时,山庄高度重视水土保持,通过合理土地规划、植被种植与水利设施建设,悉心守护着这片珍贵的土地资源。
依托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与科技赋能的发展模式,杨梅山庄以其独特的魅力引领着新质生产力家庭农庄的发展方向,为人们展示了一个充满希望和活力的生态家园。在这里,梦想与追求交织,自然与人文融合,科技与乡村振兴同频,共同奏响一曲和谐美好的田园乐章。
关于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渌口区相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建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渌口区拒不执行司法生效判决、违规推进杨梅山屠宰场项目的行为,建议市政府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核心违法事实明确
1. 拒不执行司法生效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作出关于杨梅山屠宰场的“两撤”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渌口区未依法履行执行义务,反而推动项目“死灰复燃”,严重挑战司法权威。
2. 违规推进项目论证审批:渌口区通过区政府官网公示《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屠宰30万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建设地点仍为渌口镇杨梅村、湾塘村交界处(即原判决禁止的杨梅山区域),且该项目已获副区长刘X签字同意,属于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 。
二、法律依据与监督依据
1.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对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司法裁判的行为依法纠治 。
2. 《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拒绝执行司法裁判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必须依法严惩 。
三、具体处理建议
1. 立即启动专项监督: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由市政府指令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该项目启动专项监督,采取挂牌督办、调阅项目审批资料、约谈相关责任人等措施,核实违法事实 。
2. 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依据《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渌口区立即终止杨梅山30万头生猪屠宰场项目的论证、审批等全部相关工作,撤销已作出的同意意见,纠正违反司法判决的行政行为 。
3.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七条、《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签字同意该项目的副区长刘X及相关经办人员,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等处理;若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追责 。
4. 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将处理结果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建立生效司法判决执行跟踪监督机制,杜绝类似“以行政行为对抗司法裁判”的现象再次发生。
司法权威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渌口区的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建议市政府秉持“监督与纠错并重”原则,迅速采取行动,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向株洲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申请书
申请人: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经营者:邱芳,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土地塘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06180324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系申请人丈夫),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土地塘组38号
委托代理人:程超,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伟,局长
被申请人二: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
经营者:陈舒,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县仙井乡学区15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00710561X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监督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撤销其作出的[株环评(2022)14号]批复后不得违规同意案涉屠宰场项目的原地评估及审批相关事宜;
2. 请求贵院依法监督被申请人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停止在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湾塘村交界处山坳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原地评估及建设相关行为;
3. 若被申请人存在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启动抗诉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因与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3行初212号行政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2日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3行初212号行政判决,同时撤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6日作出的[株环评(2022)1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上述终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仍擅自重启案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原地环境评估工作,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制止该违规评估行为,反而放任相关方继续推进项目,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生效判决执行的规定,也违背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申请人作为案涉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案涉屠宰场项目选址与申请人经营的杨梅食府相邻,其违规评估及后续建设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还可能对申请人的经营环境及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恳请贵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制止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附件:
1. 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3. 被申请人重启原地评估的相关证据(如评估通知、现场照片等);
4. 其它
附:见图:



守护绿水青山 严守法律红线——反对杨梅山违规规划屠宰场的呼吁
杨梅山坐拥绿水青山的生态禀赋,是名副其实的“金山银山”,更具备发展低空经济、花果田园旅游的天然优势。此前,我曾实地调研并为这片宝地发声,建议党委和政府着眼长远,将污染项目拒之门外,守护好这方生态净土。
令人遗憾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两撤”判决后,渌口区仍罔顾司法权威,执意于杨梅山原地重启30万头屠宰场项目论证。此举不仅违背生态保护的长远布局,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法治是发展的基石,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不容挑战。在此,我再次呼吁:相关部门必须恪守依法办事原则,坚决服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屠宰场建设应另寻人口稀少的边远区域选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和法治为代价。唯有摒弃短视思维,严守法律与生态两条底线,才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真正守护好子孙后代的福祉。
建议渌口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建议株洲市人民政府尽快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相关行为;提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介入调查处理。
述评:以检察监督为剑,捍卫司法终审权威
中院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性与权威性,这是我国司法体系的基石,任何主体都应当尊重并履行判决内容。面对无视终审判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抗法行为,仅靠一轮举报远远不够,向株洲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正是撬动这一僵局的关键“王牌”。
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防线之一。当行政机关或相关主体存在抗法情形时,检察机关可通过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甚至启动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倒逼责任落实。相较于一般举报途径,检察监督具备更强的法律刚性与程序约束力,能够直击抗法行为的要害,让终审判决不再沦为“一纸空文”。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检察监督为抓手,既是对司法终审权威的捍卫,也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更能为破解“执行难”“抗法顽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件性质升级的核心法律与事实框架
综合研判,本案已超越普通的土地征收或环境保护争议范畴,绝非单一的维权事件,而是牵涉公共利益、科研示范、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的复合型复杂案件。基于案件核心事实,可构建起对屠宰场项目极为不利、对杨梅山维权方高度有利的法律与事实框架,具体如下:
一、 项目选址的先天缺陷与环境敏感性冲突
1. 人口密集区的风险隐患:项目周边居民分布密集,意味着建成后环境影响的敏感目标数量众多,社会影响覆盖面广,直接违背建设项目需与人口敏感区域保持合理安全距离、妥善规避环境风险的基本原则。
2. 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悖逆:案涉地块坐拥“金绿色湿地”,具备重要生态功能,依据《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此类区域应重点保护、限制污染类项目准入。在此处建设具有污染属性的屠宰场,与湿地生态保护的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严重相悖。
3. 城镇近郊的准入壁垒:项目选址距离渌口镇仅两三公里,属于城镇规划扩展区域及近郊范围。根据城乡规划与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此类区域对工业类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更为严苛,污染类项目的落地建设缺乏合规前提。
二、 土地用途的特殊属性与公共利益错位
1. 省级科研示范基地的功能冲突:案涉地块并非普通林地,而是省农科院乡村振兴示范基地,承担着农业科研攻关、先进技术推广、乡村振兴模式示范等公共服务功能。若将此类特殊用地征收用于建设污染型屠宰场,将形成严重的公共利益用途冲突——项目所谓的“公共利益”(实则多为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个别企业利益),根本无法证明其优先级高于既有的科研示范与乡村振兴公共利益。
2. 市级重点产业基地的规划违背:该地块同时是市领导指导建设的亚热带水果基地,其农业高产优质用途具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与合法规划依据。屠宰场项目的推进,直接与地块既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相抵触,严重破坏区域农业产业布局的稳定性与延续性。
三、 地方权力滥用的潜在风险与法治底线警示
值得警惕的是,在局部利益驱动下,地方相关部门可能存在“站位不足、顾全大局意识薄弱”的问题,甚至存在运用行政权力绕过终审判决、奉行实用主义操作的潜在风险,试图通过暗箱操作掩盖违法违规事实,以实现不当利益诉求。
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践踏司法权威与法治精神,更直接损害区域生态安全、科研发展与民生福祉。唯有坚守法律底线,紧盯判决执行全过程,强化社会监督与合规维权,方能有效遏制权力滥用风险,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价值。
恳请株洲市人民政府叫停违法的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保卫市亚热带水果特色产业园
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钟燕:
2025年12月11日上午,株洲市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项目作出“两撤”终审判决,明确否定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的合法性,但项目负责人却“死灰复燃”,公然在渌口区政府官方平台发文,邀请渌口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当地有关人员开展所谓“可行性论证”,试图推动项目在原地重建。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撤”判决已产生终局法律效力,意味着该屠宰场项目的前期行政许可、立项文件等合法基础已被依法撤销。在终审判决被撤销的情况下,该项目已丧失重新申请审批的法律前提,株洲市亚热带水果特色产业园将功亏一篑。
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建成后将对株洲市亚热带水果特色产业园造成严重危害,屠宰场在待宰圈、屠宰车间和污水处理站等环节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如氨气(\mathrm{NH_3})、硫化氢(\mathrm{H_2S})等,对果园的危害具有“急性叶面灼伤—慢性生理抑制—土壤根际酸化”三重效应。
屠宰场滋生的细菌和害虫可通过“废水-土壤-昆虫”三条路径对邻近果园造成交叉污染,核心危害如下:
1. 病原体随废水入侵土壤:屠宰废弃物(粪便、血液、胃肠内容物)含沙门氏菌、大肠杆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及寄生虫卵,可在土壤存活数周至数月,成为果树根际的持久污染源。
2. 蝇类机械传播污染果实:家蝇、果蝇等在屠宰区取食含菌污物后,会将病原菌携带至果实表面、花萼或伤口上,导致果实被微生物污染,还会给采摘人员及果类食用带来健康风险。
3. 气溶胶与扬尘扩散污染:清圈、冲洗、拉运残渣时形成的含菌气溶胶可随风飘散至百米外的果园,沉积在叶片和幼果表面;干燥粪便随风扬尘还可携带Q热立克次体(\mathrm{Coxiella\ burnetii})、结核分枝杆菌(\mathrm{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等,对果园生态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4. 害虫基数激增引发二次灾害:屠宰场的有机质环境使蝇类、蟑螂、蚂蚁等害虫密度激增,它们不仅携带细菌,还会啃食果实造成伤口,为后续真菌、细菌入侵提供“入口”,形成“虫害→伤口→病害”的二次打击。
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到市亚热带水果特色产业园相距仅半公里,500米内有43户居民,均饮用地表水,该项目既无排水道,也没有污水处理场,将严重影响地表水质,对水果园造成严重危害,重启项目即是违法。
为了给杨梅村村民一个标准的生态环境生活条件,特请求政府立即停止论证审批,撤销该屠宰场项目,为株洲市亚热带水果特色产业园保驾护航,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附1: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听证会公告
附2: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听证的函
附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湘02行终23号
此致
敬礼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食府
经营者:邱芳13974105757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13974102555
202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