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七年之判”到今时法网:虐待罪量刑背后的女性权益进化史 作者:张忠信
路典龙先生笔下1979年盐化局惨案中“七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曾让他直呼“过轻”,这一量刑背后,是特定时代法律对家庭虐待行为的认知局限;而如今再审视《红楼梦》中孙绍祖家暴迎春却逍遥法外的情节,更能清晰看到——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已从“家庭内部小事”的模糊界定,走向“零容忍”的刚性约束,这既是法治的进步,更是对“迎春们”悲剧的最好回应。
一、1979年“七年顶格”:时代局限下的法律无奈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中,“虐待罪”被归入“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其立法逻辑仍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认为家庭内部虐待的社会危害性低于公共领域犯罪。当时法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盐化局惨案中,丈夫的虐待行为直接导致妻子自杀,已属“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七年有期徒刑正是当时法律框架下的顶格处罚。
这种量刑看似“偏轻”,实则是时代的必然:一方面,当时社会对“精神虐待”“经济封锁”等隐性暴力的认知不足,多将虐待等同于“肉体殴打”,对受害者长期的心理摧残缺乏量化评估;另一方面,“家庭本位”的司法理念下,法官更倾向于“修复家庭关系”而非“严厉惩戒施暴者”,导致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受限。
二、现行法律:从“被动追责”到“主动防护”的全面升级
如今,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对虐待行为的打击已形成“预防+惩戒+救助”的完整链条,彻底打破了“家庭内部犯罪危害小”的旧认知:
量刑维度:2021年实施的《刑法》虽未提高虐待罪的最高刑期,但通过“想象竞合犯”的司法适用,实现了“重罪重判”。若施暴者同时存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可依照“从一重罪论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非法拘禁罪等定罪处罚,避免了“单一罪名顶格七年”的局限。例如,若盐化局惨案发生在今天,丈夫“断粮逼死妻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伤害”,量刑远不止七年。
保护范围:现行法律将“精神虐待”“经济控制”“跟踪骚扰”等隐性暴力纳入“虐待”范畴,不再局限于肉体伤害。同时,《反家庭暴力法》首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害者无需等到“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只需提供存在家暴的初步证据,即可向法院申请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触,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这正是对贾迎春“连求救都无门”困境的制度补位。
- 追责逻辑: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因虐待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且“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这一规定彻底扭转了“家庭犯罪轻罚”的倾向,让施暴者无法再以“家庭内部矛盾”为借口逃避重责。
三、从法律进化看权益保障:真正的进步是“不让悲剧发生”
对比不同时代的法律,最显著的变化并非刑期数字的增减,而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从“容忍家庭暴力”转向“国家主动干预”。如今,当女性遭遇虐待时,可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求助、提起离婚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不再像贾迎春那样只能“忍气吞声”,也不必像盐化局妻子那样“以死抗争”。
当然,法律的进步仍需社会观念的同步更新。现实中,仍有部分人将“家暴”视为“夫妻吵架”,部分受害者因“怕丢人”“顾孩子”而不愿求助。但不可否认的是,从1979年“七年顶格”到如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及,我国法律已为女性撑起了一张更坚固的“防护网”——这张网,正是对贾迎春、盐化局妻子等悲剧者的告慰,更是对“每个女性都能掌控人生”的法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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