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新闻编辑部副主任张添强)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婚前房产约定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尽管争议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但双方在婚前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万元。
案件回放:男女双方原系大学同学,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男方在婚前购买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屋,并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结婚登记前夕,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男方声明“婚后自愿把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变成两人共同拥有财产、房贷还完后自愿加上被告名字”。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女方主张依据婚前协议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并要求分割。双方确定案涉房屋现价值为126万元,截止双方确认离婚财产分割日是2024年11月6日尚欠贷款本金为531,856.15元。
男方在诉讼中辩称,《婚前协议》是受女方以结婚为胁迫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产权至今未加名,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故其有权撤销,协议未经公证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女方不认可男方的说法,提出签协议是因为男方家没给彩礼,女方举证证明男方购房前曾询问置业顾问案涉房屋是否可以联名购房,同时陈述“想给女方一个保障”,对方回复无法联名购买。
女方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春莹律师应诉。刘春莹律师指出:协议内容清晰明确,真实合法。男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此类以婚姻为基础、旨在保障配偶权益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予方不得随意单方撤销。房屋产权虽未加名,协议虽未公证,但协议效力不因此受影响,女方有权依据协议主张其财产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法院采纳了刘春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男方婚前购买,但双方通过《婚前协议》已就房屋转为共同所有达成合意,该约定合法有效。尽管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但协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予方不得随意撤销。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首先,若按协议履行完全共有,女方本可获得房屋净值(评估价值126万元减去剩余贷款本金)的一半;其次,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确由男方及其家人出资,此部分贡献在分割比例上应予以体现;最后,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女方为无过错方。据此,法院最终酌情判定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春莹律师表示,本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尊重与保护。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双方在婚前或婚内有明确约定转为共有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通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既维护了契约精神,也保障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财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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