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陵生态农业促进会 李宝智
关于“基本农田严禁取土”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非常严格且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国家最宝贵的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以下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梳理和解读:
一、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这是最直接、最上位法的规定。虽然条文直接提到的是“挖塘”,但其立法精神和执法实践中,“取土”这种破坏耕作层的行为被严格包含在禁止之列。
·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的转用审批权限在国务院,且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单纯为了取土而申请转用基本农田是不可能被批准的。
· 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耕地”当然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且对基本农田的处罚更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 对于黑土地分布区的基本农田,保护更为严格。该法明确禁止非法占用、破坏黑土地,严禁在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上非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二、 核心行政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这是专门保护基本农田的行政法规,规定更为具体:
· 第十七条:明确列举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的行为,其中包括:
· 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 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政策精神与严格管控
近年来,国家对耕地保护,特别是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政策精神可以概括为: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在项目选址、土地征收等环节,“永久基本农田”是必须避让的红线。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审批,并落实“占补平衡”,确保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四、 “严禁取土”的例外情形与合法途径
原则上,严禁在基本农田上以任何商业目的或非农建设目的进行取土。唯一的例外情况是:
· 国家或地方依法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高铁、高速公路、水利枢纽等),在不可避免需要占用少量基本农田时,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报国务院批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取土,也必须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和施工方案内进行,并且项目方有义务在工程结束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和地力。
· 任何个人、企业、村集体都无权自行决定在基本农田上取土,即使取土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如修路垫土)也是违法的。
五、 法律责任与后果
违反规定在基本农田上取土,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1. 行政处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即回填、恢复原状),并处以高额罚款(通常是耕地开垦费的1-2倍,金额巨大)。
2. 刑事处罚:如果破坏基本农田达到一定数量(例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及或纵容此类行为的,还会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
总结与建议
核心结论:基本农田上严禁任何形式的取土行为,这是一条不可触碰的法律“高压线”。
如果您或您所在单位有取土需求:
1. 立即自查:确认需要取土的土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可通过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官方地图或查询系统确认)。
2. 重新选址:如果涉及基本农田,必须无条件放弃,寻找其他非耕地或劣质荒地作为取土源。
3. 咨询报批:如需为合法建设项目取土,应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合法的取土点(通常是政府规划的取土场),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 监督举报:如果发现他人有在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的行为,应立即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通过12336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保护基本农田就是保护我们的“饭碗”,人人有责,法律对此绝不容情
2025年12月5日
作者简介:李宝智,陕西省千阳县张家塬镇曹家塬村人,农民,中共党员;1998年毕业于陕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大学果树专业,为农民科技专家。现任杨凌生态农业促进会副会长。热爱文学,为宝鸡市杂文散文家协会会员,作品散发各公众平台。
千阳县“见义勇为” 先进个人, 2013年入选“全国好人榜”;多年获得宝鸡市老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金秋”活动论文奖;分别获得市县镇不同荣誉称号与表彰40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