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立法:债务人权益保障的边界与尺度
作者/彭余中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保障债务人权益并非无限制的“免责”,而是需在法律框架内划定清晰的边界与合理的尺度——既要为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体提供重生机会,又要防止其利用制度逃避合法债务,维护市场秩序与债权人权益。
一、债务人权益保障的核心边界:禁止“恶意逃债”
法律赋予债务人的免责权,必须以“无恶意”为前提,这是权益保障的首要边界。实践中,需明确两类禁止性行为:
一是破产申请前的“不当财产转移”,如债务人在明知无力偿债时,将房产、存款等资产无偿赠与他人,或低价转让给关联方,以此规避债务清偿责任;
二是“虚假债务申报”,即通过伪造借条、合同等凭证,虚构债务关系,试图在破产程序中多分清偿份额,损害真实债权人利益。
对于存在此类恶意行为的债务人,法律应剥夺其免责资格,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权益保障不成为“逃债工具”。
二、债务人权益保障的合理尺度:“生存权优先”与“发展权适度”
权益保障的尺度需兼顾“生存”与“发展”,既不让债务人陷入绝境,也不使其过度享受权益。
1、从“生存权优先”来看,法律需明确“自由财产”范围,这是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的底线尺度。例如,应保留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住房(如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房产)、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费用(针对重大疾病)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确保其在破产后仍能维持基本生存,避免因债务问题失去生活保障。
2、从“发展权适度”来看,需为债务人保留“重新发展”的基础条件,但需控制尺度。比如,可允许债务人保留用于职业发展的工具(如程序员的电脑、厨师的厨具),但禁止保留非必要的高价值资产(如奢侈品、豪车);同时,对债务人的免责期限设置合理限制,如规定破产免责后一定期限内(如3-5年),若债务人收入超过一定标准,需向债权人补充清偿,避免其“一破了之”后过度享受收益,平衡“发展权”与债权人利益。
三、边界与尺度的落地:需配套“动态监管”机制
要让权益保障的边界不被突破、尺度不被滥用,需建立完善的动态监管机制。一方面,可依托个人信用体系,对债务人破产前后的财产变动、收入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若发现其存在超出边界的行为,及时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另一方面,设立“债权人异议权”,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申报、免责申请提出异议,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进行核查,通过多方监督确保权益保障始终在合理范围内。
总之,个人破产立法中债务人权益的保障,绝非“无边界的宽容”,而是“有底线的支持”。唯有明确边界、把控尺度,并辅以严格的监管机制,才能让制度既成为债务人的“重生通道”,又成为维护市场公平的“防护网”,实现个体权益、债权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的三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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