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万象物业有限公司:
本人系航天四院四小区,161栋楼2单元某,01室业主赵旭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一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
请核查贵公司2025年9月30日,张贴于本户门口上的物业缴费通知书中,单方面在明确欠费期间及金额,未体现贵公司已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据此,本人要求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及核查物业费合法性及服务合规性: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二,物业费构成明细及计价标准;
三、实际履行项目核验清单;
四、所有公共收益收支审计报告,及公共部位经营收益凭证;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
请贵公司至收到本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人书面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经核实后可取回),待查确认收费依据合法,服务标准达标后,本人想1月旅行缴费义务。
另,贵公司在欠费期间存在以下违约情形:
一、未履行外墙维修义务;
二、违法占用公共区域经营;
三、收取的地下车位管理费未按约定,充抵物业费(缴费凭据按合同条款)等。
基于上述问题,现正式复涵:
若贵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证明资料,或未对违法情形作出书面说明,视为认可本人提出的问题,本人将以据此主张物业费冲抵,确认不再欠费。
附则
一、本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留作争议解决依据;
二、送达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向阳北路三区物业缴费处,联系电话:
三,附件清单
1、外墙墙漏水图片
2、公共区域照片
3、车位管理费缴费凭据
特此函复
回函人签名及手印:赵旭东
日期, 2025年 10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