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游荡在桐梓街头
两男子仅凭随手“拉车门”的方式
就在一个月内多次盗得车内财物
如同“开盲盒”一般
从现金到水果再到笔记本电脑
见啥拿啥
然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种犯罪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2025年1月,刘某某到桐梓县某高速公路桥下,“拉车门”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3448元;到某小区外,在停放于路边的货车水果摊上盗得被害人张某某苹果、桂圆、柚子等物品,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35元。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经事先商量拉他人的车辆车门实施盗窃,后二人到某酒店门口停车区,“拉车门”盗得被害人贝某某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和一个无线鼠标,后刘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620元。2025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某社区,“拉车门”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650元。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448元、张某某人民币835元。
四、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50元。
五、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退赔被害人贝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6.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类盗窃手法简单,防范全靠车主细心。养成离车即锁好门窗的习惯,并务必手动检查确认,切勿将车辆当作“保险箱”,从源头防范,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