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更应守望相助,互相体谅。
近日,正安县人民法院芙蓉江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因邻里口角之争引发的动手打人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划分责任做出赔偿判决。
案情回溯:琐事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多年邻里对簿公堂
原告叶某与被告简某系对门邻居,两家积怨颇深。2025年6月5日,双方又因口角发生争执,原告提着菜刀上前理论,被告见状用竹竿敲打原告,致其倒地,右侧5、6肋骨不全性骨折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叶某入院治疗,芙蓉江派出所对双方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叶某将简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庭审现场:法庭搬到家门口,法理情理共辨析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当即决定启动巡回审判程序,将法庭“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
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序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官耐心聆听了两位老人的陈述,充分了解了纠纷的起因和经过。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一方面,明确指出被告简某动手打人行为的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他们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审判过程:多次调解无结果,划定责任出判决
承办法官在处理该案时,始终秉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办案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认可其侵权行为,但无钱予以赔偿,在多次调解未果情况下,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本次纠纷的起因是原告先行辱骂被告致使被告用竹竿打原告,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伤害事故发生原因、后果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简某赔偿叶某各项损失共计3682.35元。
法官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