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遵义公安以推进“昆仑2025”“平安长江2025”“平安原野2025”等专项行动为抓手,全方位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屏障。
近期,遵义公安多部门联动、连续出击,成功侦办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禁渔秩序。
绥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扣押电鱼工具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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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桐梓县公安局小水派出所巡逻至小水乡石厂村大堰河河段抓获正在非法捕鱼的张某5人,现场收缴电鱼设备一套,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00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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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高桥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将正在使用电鱼机器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2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竿一支、非法捕捞渔获物498尾。
习水县森林公安成功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张某等3人,现场缴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41尾以及脉冲电瓶捕鱼器1套。
余庆县公安局子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杨某某在两溪口河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查获渔获物4.2斤。
余庆县公安局敖溪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刘某某等3人在指挥村石蚌井下坝河段使用带电抄网非法捕捞,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4.18斤、电鱼抄网1个、鱼护1个。
在侦破的多起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现不法分子使用的工具五花八门,且多为法律明令禁止的灭绝式捕捞工具,其对水生生态的破坏是毁灭性的。这些非法捕捞行为,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衅,更是对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的严重透支。遵义公安对此类行为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