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以下雷区:
1.非法经营,扰乱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柴油属国家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张某某未取得相关资质、未经过专业培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因逃避监管埋下巨大安全祸根。
2.违规操作,制造“火药桶”。张某某在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的情况下,在居民区旁使用非专用、无安全保障的塑料桶及报废罐车存储柴油,等同于在人员密集区安放“不定时炸弹”。
3.酿成事故,罪责难逃。爆炸事故的发生,直接源于其非法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操作失当或设备不合规。张某某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