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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由中华诗词学会主办的中华诗词学会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法治题材诗词创作研讨会在北京国家图书馆成功举办。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周文 彰,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山 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侯欣一,中国国家图书馆副馆长张军,中国人民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 主任赵晓耕,中国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 研究员沈厚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 究所所长何家弘、中央政法委干部,中华诗词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峰,中华诗词学会副会长高昌、 张存寿、何江,秘书长杭中华,《诗 刊》编辑部副主任、《中华辞赋》副总 编辑江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党委书记张明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节目部 副主任朱海锋、泰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曹茂良。中华诗词学会机关、杂志社部分同仁,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班子全体成员,来自北京、江苏、江西、安徽等地诗词界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共百余人参加活动。








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主任曹英博以“让诗情成为职业生命的另一种绽放,让诗词成为法治和民心的连接”为主题,作了表态发言。曹英博说,法律与诗词共同的精神内核——在直面复杂人性的过程中,淬炼对美好的追求。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正是要将二者深度结合,用诗词传递法治温度,以文化滋养法治土壤。我们将围绕学会总体规划,以“发现人才、普及文化、创作精品”为工作主线,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搭建平台,凝聚力量。广泛联络法律界诗词爱好者,建立交流机制,通过诗词沙龙、创作培训、作品展评等活动,激发法律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激发社会各界创作法律诗词的热情。二是扎根实践,服务大局,组织创作反映时代精神、弘扬法治正能量的诗词作品,让诗词成为记录法治进程的生动载体。三是挖掘历史,传承经典。系统梳理近代法学巨擘沈家本先生的诗词作品,推动历史经典与现代法治的对话,为法律诗词创作注入深厚的历史底蕴。







在随后举办的法治题材诗词创作研讨会上,高昌、赵晓耕、侯欣一、杭中华、高贵君、沈厚铎、何家弘、江岚、曹茂良、王计兵、徐崇先、张明新等专家学者和诗人分别发言,

赵晓耕说:中国语言表达的极致也许就是诗歌,逻辑表达的极致也许就是法律吧;中国传统诗文与现代法律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传统法律文化将诗文与法律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士人文风。这种结合不仅丰富了法律文化的内涵,也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侯欣一先生表示传统中国,诗词具有多种功能,不仅是表达情感的工具,《论语·阳货》说,“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即孔子认为,学诗的好处包括:诗可以激发人的情感,引出话题,可以观察风俗,可以处理人际关系,可以讥讽时弊。学会诗,近可以孝养父母,远可以侍奉君主。从社会功能方面讲,诗不仅可以陶冶情操,节制情感,还可以以艺术的方法消减人际关系的紧张,化解人际冲突。换言之,诗是一种恰当、贴切的表达方式。此外,诗词还是法律判决的重要依据。由于诗词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极高的地位,人们对其信仰程度远超法律条文。
诗词在法律判决中起到说理的作用,能够打动人心,提升判决的权威性和说服力。随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当代中国法律界中,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喜欢诗词,诗词成为他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 成立了中华诗词学会法律界诗词委员会,旨在发掘和传承诗词文化。 该委员会将推动诗词与法律的紧密结合,促进法律文化的繁荣。```

何家弘教授认为法律是不能被信仰的,但是应该被“信真”。法治可以作为一种信仰,但是很难成为大众的信仰。对建设法治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让法治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行为习惯。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社会文化的熏陶,包括法治文学,而法治诗歌就是宣扬法治精神的一种重要载体。
诸位学者专家从不同角度研讨了法治题材诗词创作问题。研讨会由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党委书记张明新主持。


中华诗词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峰总结会议成果,强调委员会将打造法治诗词创作高地,推动传统文化与法治实践双向赋能。

撰稿:杭中华
编辑:郝博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