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汉语对仗的基本规则 商立民
对仗,指律诗、对联、骈文等按照字音的平仄和词性的所属类别做成对偶的语句。它是把同类或对立概念的词语放在相对应的位置上使之出现相互映衬的状态,使语句更具韵味,增加词语表现力。
要创作格律诗词或对联,首先要熟练掌握其创作的基本规则,这个基本规则包含很多具体内容,这里只对对仗规则进行一下简要的分析。对仗属中国传统文学的范畴,对仗规则是人们根据传承的对仗理论及相关的文学作品概括整理出来的,是客观的,不是主观臆造或根据哪些人的喜好编制出来的。
传统的对仗规则就词性而言,必须是词性相同才可以构成对仗,如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等以此类推。不论古今,这一点都是不变的,而且对于研究对仗理论的人来讲,也是具有共识的,但是目前社会上还是有少数人或文学社团,他们认为动词可以和形容词构成对仗,这种认识与词性相同才能构成对仗的基本规则是相互矛盾的,也是不可融合的。这种认识的产生,首先是部分人对传统的对仗理论缺乏深刻的了解,再加上受到错误对仗理论的影响,或对古代文学作品的对仗句式中,表面上出现的个别动词与形容词相对的情况,无法做出正确的解释,便把动词与形容词纳入可以相互对仗的范畴,并且大肆宣讲,做成印刷品到处发送、出售。这种做法既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得不到传统文学作品的验证,却给传统的汉语对仗理论造成了混乱。
自古以来,学界研究对仗理论的主要依据是《缥缃对类》,此书大约成书于南北朝晚期,其中内容多出自西晋文人张华及南北朝期间梁元帝萧绎之手,原名《藩府对类》,到唐贞观年间由秘书监魏征、虞世南、颜师古选五品以上子弟工书者手书缮写后藏于库中,同时更名《缥缃对类》。再后由明代文学家屠隆整理后刊印,此书对于汉语对仗理论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多年来,研究对仗理论的学者都会到此书寻找依据。因为此书是现存比较完整而且年代较早的概括并阐述对仗规则的书籍,其中所阐述的对仗规则也是一直被学界所认可的,更是得到了各个历史时期文学作品的验证,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汉语语法的组成部分,此书也被收入《四库全书》。书中关于习对的规则是这样阐述的:“习对发蒙格式:平字用仄字对,仄字用平字对,平仄不失。又以虚实死活字教之,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似有而无者为半虚,似无而有者为半实。实者皆是死字,惟虚字则有死有活。死谓其自然而然者,如高下洪纤是也。活谓其使然而然者,如飞潜变化之类也。虚字对虚,实字对实,半虚半实者亦然,最是死字不可对以活字,活字不可对以死字,此而不审,则文理谬矣”。
上文所说的实字是指现代汉语所说的名词,虚字是指现代汉语所说的名词以外的所有词;这里实词、虚词的概念与后来的《国文法纲要》、《中国文法要略》及现代汉语语法所阐述的实词、虚词的概念并不等同。《国文法纲要》的实字是指名字,动字,静字,状字。虚字是指介字,连字,助字,叹字;《中国文法要略》的实词是指名词、动词、形容词,虚词则是指实词以外的所有词。根据现代汉语语法理论,现代汉语的词可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 量词、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拟声词、叹词十二类。其中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属于实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拟声词、叹词属于虚词。
“习对发蒙格式”关于对仗规则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问题:(1)上句是平声字时,下句对应的字要对以仄声字,上句是仄声字时,下句对应的字要对以平声字;(2)上下句对应位置的字,要虚字对虚字,实字对实字,半虚对半虚、半实对半实;(3)严格禁止的是死字(名词、形容词)不可对以活字(动词),活字不可对以死字。这第三个问题就是严格禁止名词、形容词与动词互对,是红线,不可逾越。
传统诗词楹联作品中确实存在个别上下联相同位置形容词对应动词,或动词对应形容词的特殊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能说明动词与形容词可以互对,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1、是古人和今人对词性认识或词性的判断存在差异;或者词性的本身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了变化。如“轰”,古文作形容词,表示雷声大,今为动词表示雷鸣、炮击、爆炸、驱赶等;“旧”,古为名词,本意是鸟,属猫头鹰一类,也叫鸱旧、旧留,今为新旧之旧,是形容词;“焉”,旧指鸟黄色也,今为语助词;“为”,原意为母猴,是名词,今以为作为之为,作动词,或作助词。
2、源自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在古代汉语里,形容词也常常被用如使动,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例如《论语·尧曰》:“君子正其衣冠”,“正”字用如使动,意思是使其衣冠正。“正”在这里就是动词。再如:《孟子·梁惠王上》:“是以君子远庖厨也”。这里的“远”字是用如动词。
3、源自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所谓形容词的意动用法,不是说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而是主观上认为他具有这种性质或状态。例如《孟子·尽心上》:“孔子登东山而小鲁”,不是说孔子使鲁国小了,而是说孔子登上东山觉得鲁国小了(以鲁为小),这里的“小”就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是动词。再如:《老子》:“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这里的“甘、美、安、乐”都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都是做动词用。
4、是因语音变化而改变词性。汉语有部分形容词,发展中借助声调的变化而改变了词义和词性。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中古汉语以后,是汉语固有特点的体现。例如:主好辩,有口则遇(《论衡·逢遇》) 。“好”,hào,喜好,是动词。再如:许昌城南门无故自崩,帝心恶之,遂不入。(《三国志·魏书·文帝纪》)“恶”,wù,厌恶,是动词。
5、是因附缀动态助词而改变词性。动态助词是动词的语法标志。当谓语形容词附缀上动态助词「了」「着」「过」时,不管其后是否续接宾语,都使这个形容词已经变成了动词。例如:天明了,其鬼使来太安寺里,讨主不见(《祖堂集》,卷十四)》。“明”字在这里就是动词。再如:自家若不重,便自坏了天理(《朱子语类·训门人》)。“坏”字在这里是动词。
6、或许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格律和表意发生冲突时而把表意放到了首位,出现了动词和形容词相对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属特例,构不成格律。
以上六种情况,都可能造成楹联、诗词的上句和下句表面现象出现动词和形容词相对应的情况,但不能简单的定性为动词与形容词可以直接构成对仗,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尊重历史,不要亵渎古人的智慧。
在清代,汤文潞依《佩文韵府》编辑的《诗韵合璧》、余春亭依清代官韵《佩文诗韵》编辑的《诗韵集成》,都把《诗腋》、《词林典腋》辑录其中,收录了几万条对句,完全与《缥缃对类》所讲的对仗规则相符,都是词性相同才可以构成对仗,不存在动词与形容词相对的词或句子。这说明在清代也是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在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允许互对之说。
民国初,广文书局刊印的《楹联做法》第九章“楹联之对法”一节中在谈及对仗规则时这样写到:“上联为甲意者,下联须以乙意或丙意等对之;为乙意者,须以甲意或丙意等对之……若细研之,名词当对名词,动词当对动词,其它若方向、形容词、虚字、叠词、叠句以及二字以上等词,各当以同例同类相对之。”这是清末及民国初期学界关于汉语对仗理论的阐述。
在现代,一九六一年及一九七八年两次由国家教育部组织若干国内重点文科院校专家编制并由王力先生担任主编的文科院校教材《古代汉语》,关于文字对仗规则的概括是这样叙述的:“字面相对也就是词类相同的互为对仗:名词对名词,代词对代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虚词对虚词”。之后在任何章节也没有允许放宽的条款。
一九八一年出版,一九九一年重新修订,由北京大学郭锡良等主编并获国家教委认可的国内文科高等院校教材《古代汉语》,关于对仗的理论是这样阐述的:“骈偶原指成双成对,两马并驾叫做骈,两人在一起叫做偶,偶就是两两相对。古代的仪仗也是两两相对的,因此骈偶又叫做对仗。……骈体文注意句子结构的对称,也就是在一联对句里要讲究词语的相互配对。前后两句的相同位置,原则上要求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连词、介词、也要与连词、介词相对。”
以上是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汉语言文学界关于汉语对仗规则的论述,结论是词性相同才能构成对仗。与这个基本规则相背而行的一切规则,都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学的错误解读。
应该知道,对仗规则是文学理论的通用名词,不属于哪一个文学类别,它是人们在几千年的生活及创作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它的存在是客观的,具有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它的内在含义不是哪个团体可以随意修改或编制的。
2025年3月11日
作者简介
商立民,满族,原籍: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任沈阳市诗词楹联协会会长兼书记。编写出版了《中国传统楹联分类汇编》,并获得了2016年全国城市出版社优秀图书二等奖;编写出版了《<新刻对联从新>考注》,该书获得了2017年国家古籍整理全额补贴;著有《<陶人心语>注释》《军旅日记诗抄》等;还编写了《对联创作及诗联对仗规则》(初级班、中级班、研修班)、《诗律讲义》《词律讲义》《曲律讲义》等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