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创始人确权资格说明书》
一、资金用途与确权资格
资金用途:
本文件旨在明确,所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筹备全国性“村市赶集会”品牌运营中心的成立及初期运营。联合创始人的确权费用,作为对品牌贡献的象征及参与运营的资格确认,将专款专用。
确权资格以秘书处负责人指定账户收到转账视为确权成立。
转账凭证作为本说明书附件以确定联合创始人资格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
确权费用与条件:
确权费用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为 1680 元/人次,之后调整为 1 万元/人次。
费用不退还、不允许转让及回购,但经联合创始人会议决定,允许特定人士以十倍溢价起进行转让。
关于费用不退还及转让限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的部分(如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
二、资格审查与名额限制
审查与定夺:联合创始人资格由筹备组和秘书处依据品牌运行规则和商业规则进行严格审查与定夺。名额限 49 人,员满即止,不允许替补或平替。
法律依据:此部分属于内部管理规定,虽不直接对应具体法律条文,但应确保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侵犯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资源或技能要求:候选人须具备强势的资源优势或专业技能。
法律依据:此要求基于商业逻辑,非直接法律条款,但可视为合同订立时的特定条件。
三、代持股与权益行使代持股需经联合创始人会议同意,否则不得行使联合创始人权益。
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特别是第三十二条关于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以及第七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虽此处涉及的是内部约定,但应确保不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四、除名机制
对于违背品牌创立初心或共同利益的联合创始人,经核心会议签字后除名,除名决议以下达除名文件即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此机制属于内部治理范畴,建议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便直接引用。
若未明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退伙、除名的相关规定(如第四十九条关于当然退伙的情形,以及第五十条关于除名的情形)。
五、品牌发展与战略决策
品牌运作产生的市场溢价空间及产业发展机会,由联合创始人会议根据品牌发展战略制定战略,并与核心资源和商业变现模式接轨。
法律依据:此部分属于商业决策范畴,建议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后期由联合创始人会议根据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标准。
六、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须经联合创始人会议决议,并形成有效机制或文件进行约束。
补充说明与本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合同履行中未尽事宜的处理原则,以及第七十七条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确保所有补充条款均符合法律规定。
七、其他
后续执行与监督,建立有效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本说明书一式三份,联合创始人秘书处一份、联合创始人一份、联合创始人法务部一份。
品牌注册主体公司签章 联合创始人姓名:
品牌运营筹备企业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管辖法院:
本说明书产生的纠纷均同意由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附件:
1、转账凭据;
2、目标“村市”商标以及备案登记详情
《联合创始人确权资格说明书》
一、资金用途与确权资格资金用途:本文件旨在明确,所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筹备全国性“村市赶集会”品牌运营中心的成立及初期运营。
联合创始人的确权费用,作为对品牌贡献的象征及参与运营的资格确认,将专款专用。确权资格以秘书处负责人指定账户收到转账视为确权成立。
转账凭证作为本说明书附件以确定联合创始人资格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确权费用与条件:
确权费用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为1680元/人次,之后调整为1万元/人次。费用不退还、不允许转让及回购,但经联合创始人会议决定,允许特定人士以十倍溢价起进行转让。关于费用不退还及转让限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的部分(如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
二、资格审查与名额限制审查与定夺:联合创始人资格由筹备组和秘书处依据品牌运行规则和商业规则进行严格审查与定夺。
名额限49人,员满即止,不允许替补或平替。
法律依据:此部分属于内部管理规定,虽不直接对应具体法律条文,但应确保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侵犯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资源或技能要求:候选人须具备强势的资源优势或专业技能。法律依据:此要求基于商业逻辑,非直接法律条款,但可视为合同订立时的特定条件。
三、代持股与权益行使代持股需经联合创始人会议同意,否则不得行使联合创始人权益。
法律依据:
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特别是第三十二条关于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以及第七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虽此处涉及的是内部约定,但应确保不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四、除名机制对于违背品牌创立初心或共同利益的联合创始人,经核心会议签字后除名,除名决议以下达除名文件即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此机制属于内部治理范畴,建议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便直接引用。若未明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退伙、除名的相关规定(如第四十九条关于当然退伙的情形,以及第五十条关于除名的情形)。
五、品牌发展与战略决策品牌运作产生的市场溢价空间及产业发展机会,由联合创始人会议根据品牌发展战略制定战略,并与核心资源和商业变现模式接轨。法律依据:此部分属于商业决策范畴,建议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后期由联合创始人会议根据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标准。
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须经联合创始人会议决议,并形成有效机制或文件进行约束。
补充说明与本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合同履行中未尽事宜的处理原则,以及第七十七条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确保所有补充条款均符合法律规定。
七、其他后续执行与监督,建立有效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本说明书一式三份,联合创始人秘书处一份、联合创始人一份、联合创始人法务部一份。
品牌注册主体公司签章 联合创始人姓名:
品牌运营筹备企业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管辖法院:本说明书产生的纠纷均同意由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附件:
1、转账凭据;
2、目标“村市”商标以及备案登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