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银行为何优先贷款给他》
2024年1月24日,兴业银行贵阳分行通过线上审批形式为贵州联智讯科技有限公司授信500万元,首笔放款114万元,成为首单在贵州省落地的节水贷业务。
依托贵州联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节水管理合同,节水服务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资金用于实施高校节水技术改造,改造后预计每年可为高校节约水量20万吨,节省水费69万元。
该项业务从网上申请到落地放款共2天时间,采用质押合同收益权的方式,降低了业务信用风险,拓宽了绿色金融领域。同时,兴业银行贵阳分行与贵州联智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也为全省推广节水贷融资业务起了示范带头作用。
接下来,贵州省将大力宣传节水贷政策,充分挖掘绿色金融创新做法,扶持培育节水服务产业,激发节水市场内生动力,助力全省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节水优先 人人有责》

治水立足“节水优先”
节水优先。治水立足“节水优先”。治水工作要分清主次,强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关键,要把节水放到优先位置, 杜绝一边加大治水调水、一边随意浪费水的现象出现。
提高水资源效率,需要技术、管理、规划“齐头并进”,科学共治,高效善治。
管理是核心, 必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监督问责;设定用水效率红线,严格取水审批;宣传节水观念,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规划是引领,做好水资源专项规划、水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水利工程规划等一系列规划,并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两手发力
“两手发力”则是从水的公共物品属性出发,运用政府和市场这一对“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实现水治理目标。
首先,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既不能缺,更不能软。治水的职责,主要还是在政府。政府要统筹好节水与调水、用水与治污,不能既调水又浪费水,不能先污染后治理。重大环境工程建设、生态系统修复、水资源利用规划、行政审批和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需要且只能由政府去做并做好。
同时,政府主导不是政府包办,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利用水权、排污权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以市场配置效率为动力,通过市场手段加速要素流通,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系统治理
“系统治理”是解决水问题的重要路径。坚持系统治水,就要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五水统筹”。水环境是目标,也是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生态服务功能的前提。
水生态是基础,一方面,水是沟通山水林田湖草沙不同要素之间的天然联系,而另一方面,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处理不当,都会反过来破坏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影响水的结构、功能。
水资源是水环境、水生态的基本依托,是水治理的“牛鼻子”,没有了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都无从谈起。水安全是底线,必须要保证水资源安全、水质安全、饮用水安全,防范洪水灾害。
水文化是纽带,水文化是人与水、人与自然情感关系的寄托。要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水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
空间均衡
以“空间均衡”为原则,促进南北方、东西部和城乡协调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畅通的国内大循环,需要水资源的有力支撑。要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统筹安排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不以一城一地和单一领域的“单兵突进”为目标,而以整体效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导向。要推进流域治理,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共治共享, 变“零和博弈”为“互利共赢”。
要增进部门协同、区域协同、产业协同, 推动跨流域互动协作,加强区域、流域、城乡互通互济、互惠互利。
《银行为何优先贷款给他》

《贵州省首单节水贷业务落地》
接下来,贵州省将大力宣传节水贷政策,充分挖掘绿色金融创新做法,扶持培育节水服务产业,激发节水市场内生动力,助力全省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水资源、水城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 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六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
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
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健康路 芳之露 活力路 刺梨助》
刺梨花开万千朵 维C之王就是我
满山遍野好花红 线上线下万家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