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子百家中,老子的哲学思想最深刻,最富有哲理。处处闪耀着辩证法思想。
1、对立与统一
老子在他的《道德经》中,提出了一系列矛盾概念和范畴。如大小、高下、长短、音声、进退、前后、生死、难易、正反、智愚、巧拙、有无、阴阳、损益、荣辱、强弱、重轻、静躁、祸福、吉凶、善恶、美丑等。其中生死、静躁、有无、损益、祸福、荣辱、进退、吉凶、善恶,用来表达事物的两种对立状态。而大小、高下、长短、重轻、难易、正反、阴阳、强弱、前后、智愚、巧拙,用来表达事物间的相对关系。在这些矛盾概念和范畴中,无论是事物的两种对立状态,还是事物相对关系的双方,均为统一体中矛盾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对立的,但不是孤立的,它们互为条件而存在。
例如在汽车的运行中,“进”与“退”是汽车两种不同的运行状态。这两种状态是对立的,但又是相互依存的,之所以汽车有前行之“进”,是由于汽车有倒行之“退”,反之亦然。但在地球绕日运行中,我们就无法确定地球的运动是“进”还是“退”。因为在地球绕日运行中,既没有“退”作为“进”的存在条件,也没有“进”作为“退”的存在条件。由此看来,“进”与“退”这两种对立状态,虽然是单个出现的,但不能各自独立,只能互为条件而存在。有“退”才有“进”,有“进”必有“退”,如果失去一方,对立的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又如,“阴阳”这一矛盾范畴,用以表述有关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只能在一事物与它事物的相对关系中相互依存,倘若关系改变了,原来阴阳分属便随着改变。比如在父亲和母亲的关系中,父为阳,母为阴。但在母与女的关系中,则母亲为阳,女儿为阴。母亲这个人虽然没有变,但她所处的场合不同了,相对关系发生了变化,便有了阴到阳的转换。显然,阴和阳不是宇宙的构成要素,而是用来说明两种要素的类别不同;阴和阳不是事物的固有属性,而是用来说明事物的属性差异;阴和阳不是事物的状态,而是用来说明事物两种状态的对立。由于“阴阳”这对矛盾概念抽象于事物的相对关系,所以,阴阳分属只能取决于事物的相对关系。如果关系改变了,便会产生新的阴阳分属。
老子为了说明矛盾双方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有着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第二章)。在这段话里,老子用“生”、“成”、“形”、“倾”、“和”、“随”,把“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前后”等矛盾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表述的维肖维妙。例如,在“有无相生”中,“有”和“无”用以说明事物的存在状态。由于“有”是从“无”中产生的,因此“无”和“有”是“生”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对立的,但在“生”的共同体中相互依存,统一了起来。“无”是“生”的前提,“有”是“生”的结果。又如,在“前后相随”中,“前”和“后”用以说明事物的位置关系。它们相比较而成立,没有前边的存在,就无所谓后面的跟随。同样,如果没有后面的跟随,也就无法规定何谓前边。这就是说,在“前”与“后”这对矛盾中,虽然它们是对立的,但不是独立的,不可能单方面出现。两者在相对关系中,相互作为对方存在的条件,一起形成了“相随”。
2、转化与包含
老子不仅认为事物正反两个方面互为条件,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且认为它们又是相互转化的。“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第五十八章)。“正”和“奇”、“善”和“妖”显然是对立的、不相容的。但是,对立的双方不可能维持各自的静态,在一定条件下,将向自身的反面转化,中正走向偏奇;善良走向邪恶。在老子看来,事物这种相互转化的趋势是普遍的,像难易互变,强弱移位,祸福相交,吉凶互换等都是不可避免的。他说:“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第四十二章)。事物的“损”或“益”不是绝对的,减损时往往获得收益,增益时往往又会遭受减损。例如,一个谦恭的人将得到他人的尊重。不计个人得失,勇于吃亏的人,到头来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益。因此,“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以其无私,故能成其私”(第七章)。如果一心想着增益而索取,反会招致祸害而减损,“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第四十四章)。这就是事物相互转化的辩证法。
那么,矛盾的双方为什么会相互转移呢?。老子认为,处于统一体的矛盾双方,打一开始就相互包含了对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就拿“祸福”这对矛盾来说,“祸”与“福”是相生相伴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第五十八章),幸福倚傍在灾祸的旁边,灾祸潜伏在幸福之中。当一方处于显像时,另一方并不会消失,而是隐形于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改变,“祸”与“福”会发生地位的更换,隐形的一方取代显像一方,原来显像的一方随之退于隐形。总之,“祸”与“福”之所以相互转化,是因为成为“祸”中包含着“福”,“福”中包含着“祸”。
矛盾对立面的相互包含,为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提供了必备条件。然而,矛盾的转化又是如何实现的呢?老子说:“物壮则老”(第五十五章),弱小的逐渐走向强大,强大了又将走要向衰老,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过程。显然,这个自然过程,所呈现的是事物在发展中的不断变化。如此一来,老子便把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途径,纳入了事物的发展之中,这说明老子开始触摸到了“发展”这个辩证法的核心问题。遗憾的是老子却没能沿着这个方向继续下去,没能把握住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体发展趋势。这是因为老子同其他古代哲学家一样,受当时历史条件及认识能力的局限,还仅仅熟悉于事物在显像方面的变化,认识不到这种变化是由于新生因素的增长对旧有因素的否定,错误地把发展中的变化当作了循环往复。因此他说:“万物并作,吾以观复”(第十六章),从万物生长与运化中,我们所要体察的是它们返还的过程。如此一来,老子便用事物间的反复,置换了新旧事物交替;把低级到高级的进取,看作了同一水平的往来;把发展当作了循环。最终,老子的辩证法没能迈进“发展”的大门。
3、相对与绝对
相对是指有条件,受制约,可改变;绝对是指无条件,不受制约,不可改变。
事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过,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性,事物的绝对性表现为其质的确定性。
虽然《道德经》中并无“相对”和“绝对”这一对哲学范畴,老子没有直接论证事物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但我们从老子关于事物转化和变化的论述中,可以了解他对事物关于相对与绝对的基本观点。老子说:“揣而锐之,不可长保;金玉满堂,莫之能守”(第九章)。刀锋不可能长期保持它的锐利;金玉满堂的宏大家业,不会时代相传永不衰败。刀锋的锐利,家业的宏大,都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改变,将随之消亡。“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第二十三章),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不存在任何永久的、绝对不变的东西。所谓难和易,强与弱,福与祸,吉与凶,白与黑,荣与辱等,均将向它们原有关系或状态的反面转化。这就是说,变化是普遍的,是不可避免的,就像“物壮则老”(第五十五章)一样,是一个必然发生的自然过程。这样一来,老子便否定了具体事物具有永恒性,认为事物的存在及其呈现的状态都是相对的,总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
老子能够认识到事物是相对的,说明他已经具备辩证的思维方式,这与当时普遍认为事物是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思潮,形成了鲜明对照。但是,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并不彻底,还认识不到事物变与不变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强调事物不断变化的一面时,却忽视了事物相对稳定的另一面,总认为变化是绝对的,必将自发地遵循“反者,道之动”(第四十章)的法则,向着自身状态的反面,向着相对关系的另一方转化。老子说:“强大处下,柔弱处上”(七十六章)。处于上升趋势的是那些弱小事物,事物强大了反而会处下降趋势。弱则兴,强则衰,这是“道”的基本法则,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止反向转化的发生。如果不想从强大走向它的反面而衰落,就不要将自己置于强势之位,而是恪守柔弱之态。“守柔曰强”(第五十二章),守住了柔弱,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当然,由弱到强,再由强而衰,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但是,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并非任何弱小的事物都能发展成为强大,也不是所有走向衰落的事物都是由于它们强大了。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之所以发生强弱变化,是由于它们在发展进程中,其存在条件发生了改变。由于条件的改变,使那些不再适应新条件的旧事物,失去了原有的现实性、合理性,失去了它们存在的权力,因而走向衰亡。而那些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们一开始就适应着新的条件,更具现实性、合理性,所以由弱变强。然而,即便是这个由弱变强的新事物,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又会从自己内部产生出更新更高的条件。对于这个更新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同样会变的过时和没有存在的理由。届时,它将像被它替代的旧事物一样,也要走向衰亡,让位于比自己更新的事物。总之,事物发生强弱变化,是由于事物在发展中新旧条件的更替。然而,老子仅仅从强弱变化的过程与结果出发,把弱小的上升,强大的下降等反向转化的显像当作了内因。因此,老子才把变化看作是绝对的,认为反向转化是“道”的运动方式。
由于老子没有认识到条件对转化的制约作用,把转化看作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这样一来,他就否定了事物的相对稳定性,混淆了对立物的不同本质。老子说:“唯与诃,其相去几何?美与恶,其相去何若?”(第二十章)。大家知道,应诺与呵斥是两种对立的态度,善良与丑恶是两种相反的心性,但在老子看来却没有多少区别。“孰知其极?其无正也”(第五十八章),所有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每一方是其自身,同时又是自身的对立面,它们相互包含没有界限,相互转化没有定则。对立物这种无原则的相互融合,无条件地往复转化,“荒兮!其未央”(第二十章),茫茫然没有尽头,人们将无法辨别它们。显然,老子这种只承认矛盾双方包含与统一,却不承它们排斥与对立,而否认事物具有质的确定性的观点,开始滑向了相对主义。
一个有着辩证思维的老子,却有了相对主义的倾向,这似乎不合情理,令人费解。其实无论是我国古代,还是其他文明古国中具有辩证思维的哲学家,他们都或多或少带有相对主义倾向。例如,被列宁誉为“辩证法奠基人之一”的古希腊人赫拉克利特就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他的学生克拉底鲁则进一步认为,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当然,河水的流动,流量时大时小,以及河流改道等,这些都说明河流无时无刻地发生着变化。但是,河流在某一方面的量变,并不表明河流发生了质的改变。实际上,任何质变都需要有一个量变积累的过程。在河流量变过程之内,质变发生之前,此河流不会变成彼河流。也就是说,任何一条河流在它存在的时间及空间里,有着自身质的确定性,我们不仅可以一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也可以第二次踏进这条河流。然而,赫拉克利特师徒们在利用河流的变化说明事物不断变化时,没有划清量变与质变的界限,从而否定了事物相对之中的绝对性,使他们的辩证法也和老子一样,带有了相对主义倾向。
看来,古代具有辩证思维的哲学家,带有相对主义倾向的不仅老子一人,而是一种普遍现象。之所以造成这一现象,显然是由于当时科技不发达,限制着人的认识能力,他们只能从自然万物显像变化的感受中,产生出自发的辩证法思想,而无法形成全面彻底的辩证法体系。由于自发的辩证法思想所固有的局限性,虽然能够认识到事物是变化的,但认识不了事物变化的原因。总认为变化是事物的固有属性,根本不受条件制约,应该自然而然地发生着。因此,只具有自发辩证法思想的老子、以及赫拉克利特等哲学家们,才把事物的变化看作是绝对的,而抹煞事物质的确定性,带有了相对主义倾向。
相对主义从形式上看,好像与辩证法一样,也认为事物是相对的,只不过放大了事物的相对性。其实不然,相对主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事物的相对性贯彻到底。相对主义仅仅承认事物的存在需要条件,应该是相对的,却不承认事物的变化同样需要条件,也应该是相对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相对主义和形而上学一样,本质上是绝对主义,只不过形而上学把事物看作绝对不变,相对主义则把事物看作绝对变化,两者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否认事物的相对性。然而,辩证法认为事物是相对的,不仅把一切事物,而且把事物的一切方面都看作是相对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事物的存在,还是事物的变化都是相对的,变与不变均需要条件,没有哪一方能够成为绝对。试想,当变化成为绝对时,事物的变化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在进行着。那么,不发生变化将成为不可能,哪里还有相对不变之说辞?同样道理,当不变成为绝对时,变化也就不会发生了。因此,变与不变只要一方成为绝对,另一方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致相对性无从谈起。其实,所有矛盾对立的双方都是相对的,决不会出现一方是相对的,而另一方却是绝对的局面。例如,在动与静这对矛盾范畴中,动与静是事物的两种对立状态。这两种状态虽然是对立的,但又是相互依存的,它们分别成为对方存在的条件。之所以事物有动态,是因为事物有静态,反之亦然。既然它们互为条件而存在,这就说明它们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假如静止是绝对的,那么运动将不会发生;假如运动是绝对的,那么静止也就没有条件实现了。正因为动与静的相对性,才实现了事物动态与静态的变换。又如斗争与联合,既不能不分场合的全讲联合,也不能不分场合的全讲斗争。斗争与联合均受条件制约,没有一个是绝对的。斗争之中有联合,联合之中有斗争,究竟要斗争还是要联合,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选择。由此看来,老子那种将“变化”看作绝对,而把“不变”看作相对的观点,从形式逻辑上就讲不通。实际上变与不变分别是事物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而存在,又随条件的改变而转化,变化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则不会发生。再者,给出不同的变化条件,事物又有不同的变化方向。比如鸡蛋能够在一定条件(适当的温度)下孵化出鸡子,又在另一些条件(不当的温度)下发生腐烂。这说明鸡蛋不仅保持原来的质地需要条件,而孵化出鸡子或腐烂变质同样需要相应的条件。
老子把绝对与绝对性混为一谈,不仅在否认事物具有绝对性时,带有了相对主义倾向,而且他还把一些具有绝对性的事物当作绝对事物,从而带有了形而上学倾向。例如老子看到正与奇、善与妖、祸与福、强与弱、损与益、先与后等所有对立的双方总是向着自身状态的反面,向着相对关系的另一方转化。显然,这是由于事物的相对性,事物随条件改变而变化的现象。然而,老子只注意到了事物的变化,却没有注意到引起变化的条件,总觉得变化是事物的固有属性。他说:“反者,道之动”(第四十章),反向转化是“道”的运动法则,应该自然而然地发生着。这样一来,老子就把事物在一定条件下转化的绝对性,当成了无条件的绝对转化。又如,老子看到“物壮则老”(第五十五章),事物总是由弱到强,再由强而衰。这显然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它不仅指出了强大事物都是由弱小事物发展而来,同时指出了强大事物又不能永久保持它的强大,最终是要走向消亡的。但是,如前文所述,这并不是说任何弱小的事物都能发展成为强大,也不是说所有走向衰亡的事物都是因为它们强大了。实际上,事物的兴衰不在于它的弱小与强大,而是由于事物在发展进程中,将不断的从自身产生出更新更高的条件,当事物适应新条件时,便处于上升阶段;当事物不能适应更新的条件时,就会处于下降阶段。一般来说,应运而生的新事物,虽然它们开始很弱小,但由于适应着新的条件,因而在发展中不断壮大起来。而那些已经强大了的事物,如果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新条件,那么,它们就会从原来的上升趋势转向下降趋势,从而走向消亡。然而,老子并没有认识到事物兴衰变化中的条件作用,只是看到“物壮则老”的显像,就断定“强大处下,柔弱处上”,把事物的上升趋势归结于事物的弱小,把事物的下降趋势归结于事物的强大。这种“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第七十六章)的认识,显然是老子用弱者兴,强者衰取代了由弱到强,再由强而衰,这个事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把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变化的绝对性,当成了无条件的绝对变化。
5、相对真理与真理的绝对性
由于老子把一些事物,以及事物间的某些关系绝对化了,因此事物的某些运行方式就被他看成了不可抗拒。而这些运行方式之所以不可抗拒,则是因为有一种“玄之又玄”(第一章)的东西在支配着天地万物。这个东西就是老子所称谓的“道”。老子说:“大道汜兮,其可左右”(第三十四章),无处不在的“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第二十五章),循行于天地万物之中而生生不息。什么是“道”呢?虽然老子说:“道常无名”(第三十二章),“惟恍惟惚”(第二十一章),然而老子却将“道”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其实,“道”是老子哲学思想的核心理念。在老子看来,他的“道”“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第四章)。这就是说,老子所阐述的哲理深刻而又源远流长,“是谓天地根”(第六章),揭示着天地万物产生与消亡,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根本原因。因此“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天下正”(第三十九章)。如此一来,老子以“道”阐述的哲理便成为了“万物之奥”(第六十二章),“众妙之门”(第一章),即包罗万象的宇宙法则,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
不过,真理不是绝对的,并意味着真理没有绝对性。因为,绝对真理与真理的绝对性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绝对真理是指真理不受任何条件约束,永恒且不可改变。真理的绝对性则指真理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定性。虽然两者都含有不可改变的内涵,但一个是无条件的,一个却是有条件的。例如,我们说牛顿力学不是绝对真理,是因为它的正确性受物质状态这个条件约束;我们说牛顿力学作为真理具有绝对性,是因为它在宏观世界这个条件下,其正确性是确定不变的。由此看来,那种“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之中”的说法,实际上是把真理的绝对性与绝对真理混为一谈了,即把一定条件下的正确性,当成了无条件的正确。因此,不能说“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之中”,应该说真理的绝对性寓于相对真理之中。至于说“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这句话,却是完全错误的,它错就错在不仅承认存在着绝对真理,而且把绝对真理凌驾于相对真理之上了。实际上,把绝对真理看作是最终真理的想法,是马克思之前的所有哲学家,对真理形而上学认识的残余。他们总觉得世间应该有一个最终的真理,而这个最终的真理便是绝对真理。所以,他们所建立的“哲学体系是一定要以某种绝对真理来完成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然而这个最终的绝对真理,无论对于老子的“道”来说,还是对后来一切标榜为真理的理论来说,都是不可能达到的。
总而言之,真理同其他事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不过相对真理之中包含着真理的绝对性,真理的绝对性表现为真理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定性。
6、全面与片面
由于老子错误地把绝对性当成了绝对,他将不可避免地把一些事物,以及事物间的某些关系绝对化。这种绝对化的结果,势必会强调事物的一个方面,而否认另一方面,从而也像当时其他哲学家那样,不能全面地把握问题,而具有了片面性。例如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第八章)。当然,水的确有善的一面,我们人类乃至世界万物都得益于水的滋润。但是像洪水暴发、河水泛滥等,又会给人类及其他生物带来灾难,这说明水还有恶的一面。因此,水的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在一定条件下“利万物”,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又会害万物。然而老子却认为水为“上善”,只有利而无害,这就把水善的一面绝对化了。又如,老子说:“夫唯不争,故无尤”(第八章)。在老子看来,为了生活的平静和心灵上的安慰,唯一的办法就是与世无争。的确在许多时候,人的烦恼是由于为了攫取更多利益而参与争斗所至。但是,如果不计场合一味地“不争”,不仅不会“无尤”,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例如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无论是那些失败者,还是已经灭绝了的许多民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要么不懂得抗争,要么就是抗争的不得力。即便是那些“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人们,也并非绝对与世“不争”。其实他们采取了不同于世俗的组织形式和意识形态,在与自身命运,在与社会抗争中求得了生存和发展。因此,争与“不争”都是相对的,是由环境条件决定的,既不能一味的争斗,也不能一味的避让。当然,老子说的“不争”,含有用“不争”达到争的效果,这是符合辩证法的。然而,他一概否定斗争而“夫唯不争”,这就把“不争”绝对化了。再如,老子说“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第七十八章)。当然,不仅事物的发展规律是由弱到强,再由强而衰,总趋势显示着“弱之胜强”。而且在平时博弈中,也时常会出现弱者战胜强者的现象。但是,在事物发展进程中弱者的兴起,不是由于它的弱小,强者的衰亡也不是由于它的强大,而是由于存在条件发生了变化。其实,在平时博弈中,一般情况下大多是强者战胜弱者,并非“弱之胜强”。而之所以有时发生弱胜强的现象,那是因为强和弱虽然是决定胜负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如果弱者调动了其它有利因素,由从属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并置强者以被动,才会出现弱者战胜强者的局面。因此,强弱之间的胜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将随其他条件变化而变化。然而,老子在注意“弱之胜强”时,却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条件作用,还以为“柔弱胜刚强”(第三十六章)是“道”的运行方式。因此他说:“弱者,道之用”(第四十章),只有保持弱的态势,才是对“道”的具体运用。这样一来,老子在否定强者一定战胜弱者时,却从一个片面走向了另一个片面,把“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绝对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