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贵州省遵义市2023年度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习水县某某粮油白酒门市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2023年3月17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销售的西庄湖农粘大米超过保质期、国泰香米无生产日期。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无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习水县土城镇某某海鲜水产店涉嫌销售添加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鲤鱼案
2023年9月7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打非治违”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鲤鱼、草鱼等水产品依法实施监督抽检,2023年10月12日,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定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添加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鲤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新蒲新区某某个体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3年2月2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对某某个体户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生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经现场对涉案生猪肉进行清点、称重,涉案生猪肉共计32.55Kg。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凤冈县某某副食配送中心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8月11日,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凤冈县某某副食配送中心库房内发现金紫阳牌超辣火鸡面616包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赤水市某某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8月7日,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纯乡”四川醇菜籽油、“金龙鱼”玉米胚芽油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赤水市某某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2023年5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核查处置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红花岗区巷口镇某某副食店经营重金属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米案
2023年3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抽样检验,红花岗区某某副食店经营的黔满仓大米经检测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24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0.2mg/kg”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汇川区某某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3年5月10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在售的“尖角脆”、“牛肉卷”、“欧式风味曲奇”、“大碗面(风味饼型面条)”、“巨大米-香天下”大米、“平坝贵安香”大米、“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均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绥阳县旺草镇某某母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绥阳县旺草镇某某母婴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开智布拉杜益生菌、龙贝乐幼儿配方奶粉、纽奶乐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纽奶乐婴儿配方奶粉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务川县某某酱酒体验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2023年5月17日,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某酱酒体验馆开展检查时发现,白色瓶装酒44瓶,灰绿色陶瓷瓶装酒10瓶,无任何标签;贵君颂酱香型白酒23瓶,无生产日期。
当事人经营无任何标签的白色瓶装酒、灰绿色陶瓷瓶装酒及无生产日期的贵君颂系列酱香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仁怀市某某副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和失效产品案
2023年5月16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仁怀市某某副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中沃体质能量饮料”、“银鹭花生牛奶双蛋白饮品”等19种共154件过期食品和“元柔卫生湿巾”2种共39件失效产品。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和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失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仁怀市某某购物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2月6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仁怀市三合镇文化街的仁怀市某某购物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可口可乐”、“小洋人酸奶”、“虾片”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