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和法治的统一,是治国理政的现实要求
文/李敬全
今天,我说说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其中许多想法和观点不是鹦鹉学舌,文件上是找不到的,这是我多年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现实问题提出的个人想法。只作为内部交流,与大家分享。
因为“二十大”提出的“两个确立”“两个维护”是治国理政的核心内容,它是在强调国家的统一、民主集中和党的核心地位,而处理好人治与法治关系,是实现这个核心内容的基本方式。为什么中央在“二十大”上前所未有的提出“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呢,应该是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
我觉得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在物质经济方面的确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在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中,的确存在脱离中国国情的、违背广大人民意志的、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围团结的严重问题。有两种错误倾向和一种现实威胁:“一种错误倾向”是有人极力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政治体制,按照这种观点,共产党不能连续执政,要进行多党竞争海选,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在党中央,而是在所谓的国会(我们叫人大)。这些崇西派的目的是打着民主和竞争的幌子叫党让位让权;“第二种错误倾向”是遗留的少数极左派,他们习惯于具有封建色彩的“专制”体制,喜欢搞“个人崇拜”“一言堂”,否定全方位、全过程的民主,是他们毀坏了“人治”的名声;“一种现实威胁”是指崇西派、资本寡头,他们依靠巨额财富买下了政治资本,形成了争权夺利的气候,已经威胁到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我认为,由于这些年在意识形态没有进行清理整顿,让自由、多元、分裂的思想冒了头,“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应该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提出来的。
要彻底解决鱼龙混杂、正不压邪的思想问题,要建立正确统一的治国理政理念,我认为有必要讨论一下人治和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和“法治”,几十年来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基本是三种观点:人治说,法治说,人治法治统一说。我的立场是,不赞成西方的“法治说”,也不赞成封建的“人治说”,推崇中国特色的“人治法治统一说”。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人治法治的基本概念。我认为,任何概念、定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是抽象的、泛世的。“人治”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没有褒贬好坏的内涵。改革开放以来突然有人把这个词弄成贬义词,并给赋予它坏的、祸国殃民的含义。因此提到“人治”,政治家噤若寒蝉,理论界一边倒地批判它,这是不正常的。
后来,我找到“人治”这个概念倒霉的原因,很可能和“文革”、跟“动乱”有关,用政治立场和善恶标准界定一个词的好坏,简直成了千古的文化笑话。科学正确的界定是:利于国家利于人民,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人治”是正确的,而不利于国家不利于人民,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人治”是错误的。另外谈到“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我认为它们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人治”的外延大,“法治”的外延小,“法治”就包括在“人治”之内。用辩证的观点看,它们二者不是对立的、水火不相容的。我觉得有人故意把“法治”和“人治”对立起来,用“法治”否定“人治”是别有政治用心的,是想把“人治”作为打前任领导人的石头,当他们执政之后,又建立自己的“人治”体制。别有用心的人也不会把“法治”放在“人治”之上,还是让“法治”为自己的“人治”服务。现在国家反复纠正当年所谓“法治”中的冤假错案,就是他们用错误的“人治”干涉正常的“法治”造成的结果。
我认为,“法治”和“人治”,不仅是一个概念的区别,也是体现社会历史和国家意志的范畴。中国的法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指导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子法及地方法规;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党的领导、国家的统一和公民的权益;法治的执行者和法律的遵守者是各党政机关和全体公民;法治的运行也是在与党的路线政策保持一致下,进行实施操作的。结论是:没有超阶级、超政党而独立存在的法治和法律。
我理解,中国的“人治”是指比法治概念更高、范围更广的治理管理方式,包括党的领导、国家管理、行业管理、单位管理、家庭管理、个人修行等。在学术界长期争论着一个问题,就是党法大,还是国法大?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根本没有讨论争论的必要,因为党是领导一切的(包括人大、司法机关),党中央是治国理政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是中国政体的现实,也是全国人民的共识,根本没有质疑和争论的必要。那些骂“人治”、高喊“法治”优先的人,是别有用心的。他们想借用“三权分立”的理念,混淆视听,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党执政的合法性,想让中国抛弃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不光中国有“人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人治”,而且普遍规则是“人治”大于“法治”,“法治”往往服从于“人治”。外国除司法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活动是“法治”活动外,议会和总统的决策、管理及活动往往也是随心所欲的“人治”。比如美国总统拜登,对中国经济及意识形态上的制裁,是不是美国司法部授意的,是不是有宪法参考的?我觉得应该不是,而是国会、总统少数人的个人意愿。只是在中国人眼里,拜登这种“人治”决策是害人害已的。
人常说,大道理好讲,但小道理不好讲。人治和法治是大概念。在逻辑上讲是抽象概念,要在实践上把它们具体化、有操作性,的确有一定难度。如何让它们好理解、好执行和操作,我认为必须有辩证的思维和把抽象变成具体的能力。
古人就讲,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并不是否定法治的严肃性,而是强调法治与人治并重的辩证思维。上边说过,不仅国家政党在决策方面存在“法制”服从“人治”的事实,在制定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也是“法治”服从“人治”,服从社会稳定大局的。比如说,讲大局讲稳定,如果某项法律与形势变化和人民利益,甚至和党的政策发生矛盾时,法律就应服从人民利益和党的政策而改变,这个改变及过程,就是“法制”服从“人治”的体现。过去的《计划生育法》,在现在全国人口下降时、男女比例失调情况下,这个法律内容就要变更或取消,这是国家人口形势和“人治”管理的需要,不能说这是“人治”干涉“法制”。
还有那司法实践和司法过程,也不是单纯的刚性执法,完全撇开“人治”的道德关怀。杀人偿命,是千古不变的法理,但现实生活中,全国曾经出现过多件为保护公家利益,而杀死歹徒的事例。如果不讲社会公理、道德因素,单纯讲“法治”的严肃性,这些杀人者必死无疑。但要把社会公德和人情舆论考虑进去,杀人者就不是犯罪,这就是“人治”平衡的作用。再比如,小偷进屋偷财物,被主人杀死,主人的过失、错误大小的认定,就要参考小偷的犯罪程度,来衡量主人的刑罚级别。这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也是“法制”服从“人治”的道理。
事实胜于雄辩。现在有些别有用心的人骂毛泽东时代,把“文革”中曾经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扩大为取消了法治,完全变成了无法无天的“人治”,这是罔顾事实的。那时虽然有这么个口号,但并没有取消法治的实质。执法部门和人员仍履行着职责,杀人者还是要逮捕的,监狱并没有解散。如果没有执法的实际存在,那杀死的人和刑事犯罪何止百千?在客观的社会治理中,片面的“法治”是难以实行的,完全“以人治代替法治”也是不存在的。
今天反复说“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我就是要为“人治”正名,用符合国情、民心的“人治”回击别有用心的人对党执政的攻击;我要戳穿他们污蔑高层领导“专制”“一言堂”“造神”等不实之词。我发言的终极目的,是反对无政府主义和自由化思潮,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维护国家的统一大局、维护民主集中制的治国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