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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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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30 0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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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会
2022-05-16 10:50
发表于
贵州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会(英文名称:Guizhou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省内从事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和省内外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以及热心此项事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成为乡村振兴政策和乡村振兴发展的沟通平台和纽带;为会员单位了解乡村振兴政策、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提供围绕乡村振兴政策、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问题开展多层次经常性沟通的平台。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任务提供服务;为省委省政府对实施乡村振兴提岀的力争三年取得重大进展、五年见到显著成效、十年实现根本转变,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实施提供服务;为全面加快推进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提供咨询、建议;为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为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提供招商咨询和服务;为加快推进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举办经验交流会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评比和颁发乡村振兴荣誉奖项和宣传典型集体和个人;定期举办推动乡村振兴建设发展的相关论坛和乡村振兴成果博览交流活动等;为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乡村振兴发展;跟踪乡村振兴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乡村振兴政策和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乡村振兴政策和发展的经验交流;通过促进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围绕促进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发展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乡村振兴的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助于本团体宗旨的实现。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报理事会备案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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