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建红,我反映的是郝*凤、徐*峰虚构买卖粮油业务,联合Z骗我共计60万元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2022年7月7日晚18时,郝*凤邀请我去榆次大学城新开的食堂参观并就餐,由于饮酒无法开车,郝*凤开着我的车一同返回太原,返回途中聊天,郝*凤表示有一个粮油的生意,可以一起赚点小钱。
2022年7月10日下午14时,郝*凤微信发了一张存粮油的计划表,米单价每袋88元,售价125元,面单价每袋91元,售价110元,油单价每件200元,售价每件240元,各存2000袋,总投资758000元,售价950000元,毛利润192000元,利润分配,郝*凤扣一部分公司的管理费,剩下的对半分。
我表示没那么多钱,最多能凑60万元。2022年7月11日上午10时,郝*凤微信问我是否准备好钱,由于我开着车不方便微信交流,于是打通了语音通话,我说“这个钱咱们只能按借款走,对生意不熟,只是对你的信任。公户有30万,个人账户有30万,因为是公户转款,如果是投资款或者是货款必须是公对公账户转款,是要签合同纳税的,你得给我开增值税票,她说票开不了,你就转个人账户吧,我再次强调,转个人账户只能按借款走,而且,东西卖完后,公户的三十万必须原路返回,否则财务审计过不了关,利润和另一个三十万可以打到我个人账户, 她说行,我说那你把账号发过来拿吧,随后郝*凤给发了委托收款人徐*峰的账号”。
我于13点前后分两笔给郝*凤指定收款账户各专了30万元,而且在公户转款时明确注明了用途是借款。
2022年8月26日我得到消息郝*凤的公司被查F,郝*凤也联系不到,8月27日早8时郝*凤来我店里,表示钱被徐*峰骗了,紧接着郝*凤去了gong an相关单位。
由于郝*凤无任何消息,我去了迎新街刑J队报J,接待的刘*军J官简单口头问了一下情况(没有做任何询问笔录),说郝*凤构不成Z骗,她还被骗了500多万,她也是受害者,你们这属于民事纠纷,去F院起诉吧。
2022年8月29日,郝*凤约我去大同路五谷香饭店,谈论还钱的事,她说:“那个钱我还你20万,咱们三人分摊了”,我没同意,最后不欢而散。
后与侦查相关单位多次沟通,均告知不属于X事案件。无奈我于2022年9月6日委托山西国J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F院受理案件后确定了开庭时间,开庭当日郝*凤提供了太原市gong an局尖草坪分J迎新街相关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刘*军、高*强两位J官出具的情况说明“我队办理的徐*峰涉及Z骗一案中,徐*峰交代刘某红将60万元转给其用于做批发粮油买卖,但徐*峰未将该笔款项购买粮油,转而偿还了其前夫毛*明。这60万元可能涉及X事犯罪,正在Z查过程中。”由于刘*军、高*强出具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说明,和郝*凤谎称60万元与她无关的答辩书,导致杏花岭F院驳回我的起诉请求,造成我二次经济损失近4万元。
我认为,郝*凤、徐*峰系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骗取我的财物,二人属于共犯,事情清楚,但是没有得到相关单位处理。
郝*凤犯意明确,相关工作人员不予L案,还是对郝*凤采取的X事措施均存在反复。 办案民J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严重不符。案件再次进入X事案件程序阶段,但案件情况却与客观事实不符。
徐*峰如单独成为Z骗案的唯一当事人,徐*峰Z骗的主体应当是郝*凤,而不是我,困为她们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我经过对案卷的了解,相关单位将直接当事人讲成介绍人的方式,使郝*凤逃脱法律责任。
请求上级部门公平公正依法办理此案,将郝*凤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究相关办案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也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普通老百姓发声,维护老百姓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