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运海,我所反映的是相关部门裁定我犯T污Z,处有期T刑六个月,缓X一年,并罚十万元。我认为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我2009年按照正规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为妻子李X荣等三人办理了城镇低保,因为我家中只有四人拥有口粮地,但却要养活十多口人,1985年时,李X荣务工相关单位在的面粉厂也倒闭后,至此再无任何经济来源,从2006年起我就患有各种严重的疾病,妻子也是多种疾病缠身,病情稳定之后,仍然需要常年服用药物治疗,同时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亲和嗷嗷待哺的婴孩,我在申请低保时,家庭外债已经超过了30余万。
虽然我在小辛庄村W当会计,但为了大力建设本村经济发展,将自有积蓄及借贷资金全部用于本村经济建设及改善村民生活上,据统计,我为村民办事共计垫支 106915.84 元,至今未还,致使自身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收入却微乎其微,且不固定,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开支。
我家中有楼房和一辆二手汽车,但是仍然符合国家办理城镇低保的相关规定,“家有楼房的且装修豪华的、家有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低保待遇,但家里确实有病人并且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到了困难的程度,同时能够提供大额医药缴费单据的除外。”我家中多人常年被疾病缠身,动辄便需就医或手术,给我家庭造成极大困难。
而且我家中的实际情况在向民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李X德咨询低保事宜时便如实告知,没有任何隐瞒,而且我将领取的救济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的看病就医及基本生活开支,并非占为己有。
但是原阳县人民JCY却指控我有贪W行为,原阳县人民F院认定我利用
Z务骗取救济款,已经构成贪W罪,判处有期T刑六个月,缓一年,并罚十万元。
我认为一审对自己的P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和证据不足的情况,首先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自己的职务与审批城镇低保并没有任何直接关系,而且低保得到的费用自己也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家人就医和基础生活。
我也多次向相关单位申诉,但是均被驳回,请求上级部门重新审理,撤销原来裁定,依法改判我无zui,还我一个公道。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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