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托长和,来自我新民市迎宾街5,反映的是我在新民市某运输公司留存的档案,因公司保管不当丢失,新民市交T局不承认我的劳动关系,导致我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基本保障,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1974年2月,我到新民市某运输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1977 年5月,我出车时发生事故,头部、手部受伤,左侧牙齿脱落四颗。
新民市某运输公司称,1979年被解雇,1980年3月6日,经当时的新民县交通建设相关单位认定我的受伤按工伤处理,同时我被召回新民市某运输公司工作,由于一、一公司组建集团,大部工人被放假回家其中有我,直至如今。新民某运输公司至今并未向我告知或者送达任何开出或除名的通知。

F院查明1980年3月6日经新民县交通建设相关单位会议记录主要内容中,同意我等三人按工伤处理。1980年5月,我再次被招聘为临时工,工作至1980年12月29日;1997年新民某运输公司组建集团,我此后未再到新民某运输公司工作。

现我早已达到退休年龄,在新民市某运输公司留存的档案,却因公司保管不当已经丢失,导致我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基本保障,对此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解决方式。

2020年5月12日,我向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单位递交了申请,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我只能起诉至F院。
一审F院认为,我从1997年后未再到被告单位工作,且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未主张权利,因时效的判断应当从我得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我在被告知回家后,长达二十多年里未向劳动相关单位申诉或向劳动仲裁相关单位中请仲裁,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我于2020年5月起诉,其主张诉讼权利亦超过最长时效二十年。人民F院不于保护,故对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认为自己自1974年2月开始在新民市第一运输公司工作,新民市某运输公司按月发放工资,自己按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我是因公负伤,经交通建设相关单位同意按工伤处理,是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自1974年2月起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现我早已达到退休年龄,在新民市某运输公司留存的档案因公司保管不当已经丢失,公司应当承担丢失档案的责任。
新民市某运输公司以职工名义为我补办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希望上级单位裁定新民市某运输公司为我补办档案,赔偿我档因案丢失损失的20万元。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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