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对方事故逃逸,致瘫痪,来看福建占先生的求助
我叫占文忠,来自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彭林村,我的电话是13004888022,我求助是为交通事故致伤瘫痪在床,请求判定事故无责并能解决后续医疗及康复费用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2008年2月1日20时10分,黄*裕驾驶粤B小轿车由南安市九都镇往梅山镇方向行驶至333县道3KM+10OM路段时,因其逆向超车,碰撞我靠右正常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南安市gong an局交J大队民J黄某就此作出“黄*裕应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
我认为,gong 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黄*裕驾驶粤B轿车在与对面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正面相撞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于理于法应依法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我虽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但在正常行驶下被碰撞,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我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后在该起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认定黄*裕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按上述事故的发生过程的过错责任认定,黄*裕应负全部责任。同时我伤情已达重伤,最终黄*裕依法会被追究交通肇事zui的xing事责任。
事实上民J黄某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将已委托南安市gong an局刑J技术科对我伤情鉴定的法医鉴定委托书私自撤回,没有对我的伤情进行鉴定。黄某后因认识到该案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误,于2012年3月4日与我签订协议书)以期谅解,承认自己在责任认定中存在错误认定,自愿赔偿我五万元,要求我不得再因该起交通事故再进行控gao。
我当时也同意该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在此案中受伤并未能得到好转,且先期赔付的相关费用在治疗康复中全部用光,至目前为止已经无力进行后续治疗及康复。
我认为,民J黄某明知黄*裕是涉及fan罪而不受交通肇事zui的追诉,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虽然在案发后与我达成协议,但也涉及违gui行为。
因我在此案中受伤严重,后一直瘫痪卧床,不能自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后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希望得到救治无果。按照当时相关部门裁定的次要责任,赔付了40万元已全部用于治疗费且还不够的情况,我找了相关单位,把交通责任认定书改为我无责,但是相关单位未有任何结果。
我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本是无责方,只有交J认定无责,才能赔付后面的康复医疗费用。所以请相关单位重新裁定,给我一个生活下去的希望。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对此案重新审理,还我权益,能够让我能够恢复治疗。希望相关责任人能够足额赔偿我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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