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余秀*,来自平阳县昆阳镇平ta村,我的父亲余*水与我的母亲徐*绿共同生育有余秀*(本人)、余美*及余荣*(后夭折)。后我的母亲徐*绿与父亲余*水离婚后改嫁,我们三人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余*水于农历1976年10月间另娶谢*青,谢*青带来两子黄*迪、黄*岳,两个姐姐黄*琴、黄*肖一起改嫁给我的父亲余*水。
1972年间,在我17岁,我妹妹余美*14岁的时候,我们就协助父亲余*水一起与邻居邹*苹调换地基两间及余地一块,用于修建房屋。在我订婚后,更是将我的彩礼用于购买建材,在我们姐妹和父亲的共同努力并左邻右舍的帮忙下,建成平房两间供一家四口居住生活(1972年买地基74-75年建房)。1976年我回家后另又在前述调换的空地上盖了半间房屋,房屋后来被后母谢*青当作了猪棚养猪。
我们姐妹二人均于1975年农历12月份出嫁,我们的弟弟余荣*于1976年农历7月28日去世后,父亲余*水让我们夫妻二人回家居住,还欲将我的丈夫招为上门女婿。我们回娘家居住在正房即师范路*号,但因师范路*号系堂屋,父亲余*水没有地方住,我们就在师范路71号地上建了半间房屋给父亲余*水居住(1976年),该半间房屋建造了半个月,我也在娘家居住了近2个月后,因继母谢*青来看望父亲,村里也不接纳出嫁的我回家承继村民权益,我的户口也无法迁回村里,我在无奈于3个月后又回到夫家村社生活。
父亲余*水与谢*青联婚时,谢*青的儿子黄*岳在福建,但在1976年年底黄*岳回来后居住在我们家。黄*岳到来后将另外一半空地用毛竹搭建了半间简易棚屋,谢*青的小儿子黄*迪读书至高一后辍学,其辍学后就在社会上晃荡,后其因在金华犯qiang劫罪被pan刑四年。其出yu后不久,父亲余*水就于农历1995年10月15日去世,谢*青也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
几经岁月变迁,我们共同建成的三间房屋,分别为昆阳镇皇*村师范路7*号、7*号、7*-1号。
2020年3月,这三间房屋均被列入昆阳镇的拆Q范围。2020年4月16日,黄*迪私自与昆阳镇政F签订了该三间房屋的拆Q补偿协议(补偿总额1760757元),我知悉后前往昆阳镇拆Q办说明情况,后昆阳镇政F将之前与黄*迪签的协议作废,并重新与黄*迪签订了师范路*1号(HA13-3)的拆Q补偿协议(补偿总额713461元,其中土地补偿32132元),并将三间房屋周围的余地均签给了黄*迪。
之后,第三人黄*岳也与昆阳镇zheng.府签订了师范路*3号(HA13-2)的拆Q补偿协议(补偿总额676401元,其中坦地补偿7676元),由于黄*迪与第三人黄*岳对*3-1号(HA13-1)的房屋拆Q补偿产生争议,黄*岳于2020年5月20日向法Y提起诉讼(至今未pan决)。后黄*迪又于2020年11月24日以师范路*3号(HA13-2)的拆Q补偿款为争议标的提起诉讼。
黄*迪与黄*岳争议的房屋,是我和妹妹与父亲共同所建,我们属于共同共有人,父亲去世后,应先将我和妹妹余美*享有的份额析出后,剩余部分才为余*水的遗产,才能在我们姐妹、黄*迪以及第三人黄*岳之间分配。而且我们姐妹已经与第三人黄*岳达成了分配协议,但黄*迪拒绝与我们协商。
具体事实经过如下:
1、 我的父亲再婚时,我们家已建有师范路*3号、*3-1号两间房屋,以及*1号上的半间房屋(后变为养猪房)。后黄*岳为了结婚,在*1号地上建造了半间老人屋,黄*迪于1994年出yu后居住在该半间老人屋内。后黄*迪1996年将我出资建造的房屋与老人屋全部拆除并在*1号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后黄*岳在1997年拆除了中间一间*3号平方重建一间三层楼房屋即师范路*3号。且现在黄*迪、黄*岳都居住在各自建造的房屋内。
2、 通过与父亲余*水在同一个生产队的证人证言,余*水在1972年买地基,74-75年建房,余*水也曾告诉多个证人村民,是拿我的彩礼建房,且多人见证我都有帮忙推板车、煮饭。而谢*青等人是在房屋建好后才进来的,当时还约定黄*迪给我父亲余*水当继子,要其改名为“余*迪”。我们姐妹和包括去世的兄弟都对房屋建造都有投入人力和资金,理应对房屋享有共有份额。
3、 但是黄*迪却认为:余*水与谢*青再婚时,约定黄*迪过继给余*水,传承“余”氏,所以余*水的财产都归他所有。黄*迪的说法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这个约定,也没有得到法Y的支持。且黄*迪也又原本改过名的余*迪更改回黄姓,回归了黄氏族谱,与我们余家没有任何关系了。
4、 余*迪是黄*迪在2004年8月31日申请增加的别名。黄*迪提供的平阳县宗祠管W会2020年6月4日出具的证明记载黄*迪信息的余氏族谱,拟证明以余*迪的名义在余家传承,经质证,该份证明系黄*迪以其儿子服兵役为由所取得,而所谓的族谱实际上是修建祠堂捐赠名单的纪念册。所提供的族谱实际上是纪念册。而在我提供的余氏家谱(2014年重修)家谱内父亲余*水的传承人依次是余荣*、余美*的女儿余*丹、余*丹的儿子余*杰,根本都没有黄*迪(余*迪)的名字。
5、 1993年4月,父亲余*水让同村村民何*珍代笔书写了一份《分家书》,写明:“......将所有财产及父母以后生活及养老终天之事作书分开料理负担......父亲亲手置业平房三间,西首一间分给黄*岳,中间一间分给余*迪,东首一间留给父母以终年......父母日后生活费目前由黄*岳每月负担支付现金30元,米40斤......待兄弟余*迪结婚后同样每月负担支付现金30元,米40斤。他年寿终一切丧葬费兄弟二人平均分担......”余*水和黄*岳捺印,我的丈夫蔡*林及黄*迪的姐妹夫孙*岳、吴*员、曾*章等4人亦在分家书落款签名字迹处捺印,分家书虽然有我丈夫蔡*林签字,但是我已在36岁就与丈夫分居了,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意愿。而且书写时黄*迪仍在服xing期间未能签字或捺印。黄*迪服xing回,我父亲就去世了,黄*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该赡养义务,因此根据分家书他无权继承(分家书)中记载的所有财产。父亲余*水有拿分家书让我们姐妹两签字,但我们都不同意签字。
6、 我们姐妹不甘心自己家建的房屋就这样被已经改为外姓的继子全部都拿走,同样作为第一继承人的我们无奈之下寻求司法的帮助,但是没曾想,2020年在浙2*04号pan决中却认为,作为子女,在父母建房期间提供劳力上的帮忙,系人之常情。我们以此主张其享有房屋产权份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余*水有无使用彩礼建房问题认为证据不足,不支持,驳回了。
7、 该pan决还认为我们父母离婚后,是在20世纪70年代建造的*3-1号房屋。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3-1号房屋的购买地基的合同签于1972年,房屋不可能是在没有地基的情况下就存在,司法调查的事实有误,而且房屋后续也没有领取产权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就是属于余*水个人所有。
8、 一审pan决本是由黄*岳对黄*迪提出的诉讼,我们姐妹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案件。但结果pan决却完全否定了我们姐妹的付出与份额。2021年我们姐妹对黄*迪就分家析产进行再次诉讼,请求对于一审pan决的“于20世纪70年代建造了房屋”该认定事实不清予以重新调查。
9、 根据居wei会出具的证明,证人应*林、曾*聪、杨*弟的证言,都能够证明建房时间是1974-75年我们两姐妹出嫁之前。“黄*迪在1996年在*1号地上建造一间三层楼房即师范路*1号”错误,实际上黄*迪是拆除老房子后重建的。
10、 此外,一审法Y没有认定我们姐妹对房屋享有的部分产权份额也是错误。在建设房屋时,我已有20岁,妹妹余美*已有17岁,已是成年劳动动力。我国70年代还处在计划经济,农村未分田到户,妇女日常虽未到生产队干活,但除了在家做家务做零工之外,在农忙时要到队里打稻记工分。除此之外我们姐妹还在生产队摘采茶叶论斤挣钱,上山砍柴、搓绳打草包、纺膜挣钱等等。所以家庭的建设是我们一家人共同努力的成果。
11、 其次我们父亲余*水因犯事入yu七年,1970年才出yu,根本在1970年没钱建房,后在生chan队干活记工分一年下来也就一百多元,到年底结算,来年还得用这笔钱来安排一家人的生活和生产用具等,积攒不了几个钱,靠其个人根本不可能有建房的能力。家庭建房的钱除了日常一家人共同努力积累以外,还加上当年我们姐妹订婚的彩礼。
12、 而一审就直接剥夺了我们姐妹作为家庭共有人的财产权利。有悖于情理和法理。黄*岳也表示自己到余家生活后,偶有听闻余*水说过,用我们出嫁时的聘礼作为购买建筑材料的资金。继子黄*岳也认同房屋建设是余*水、余秀*、余美*、余荣*四人共同努力的成果。应当按共同共有及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同样是继子的黄*迪却否认事实,拒绝承认事实,仅凭过继一说就想要拿走全部的房产。
13、 本以为我们能够得到正义的支持,但接连的pan决都认为我们姐妹出力是事实,但有部分产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我们的请求,维持原判。2022年浙江省温州zhong院也驳回诉讼请求了。2022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检C院也不支持我们,2023年1月浙江省gao院也驳回了我们的申请。
案件至此,我们已经走完了所有的程序都得不到支持,但是每次审理都没有能够对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了解,也没有采纳我们提供的对应证据,我们经过社区办事chu,查明了我们房屋的事实属实,并且还沟通还叫民政ju补偿一点款项给我们。但是对于这些事实,几次pan决法Y根本就没有去调查。
我们的房屋是1974年建的,购买地基时1972年,并非法Y所写的1970年。买合同的地基也是*1号*3号两间三楼是老房拆建所得,*1号不是空地建房,而是我出嫁以后回家建了半间,都有群众可以证明。此外房屋都没有房产证,是我们一家共同建设所成。建房屋时虽然我没有在生chan队干活,但是除了在家干家务、做零工外,还在农忙时到生产队摘茶叶论斤挣钱、上山砍柴卖柴挣钱、搓绳打草包,制红砖胚、纺膜挣钱等等,稻谷等粮食都是通过呈会的形式进行筹集。之后才由余秀*、余美*、余荣*,每一季口粮偿还呈会。而我弟弟余荣*是因为干活太热出去河边洗澡不幸身亡的。一家人都在挣钱努力付出,应该房屋是我们姐妹弟弟一家人建的。我们的父亲坐lao7年,1970年出来,并没有钱建房,房产证也没有,并不能证明房屋是父亲个人所有。更谈不上建房屋的时候黄*迪在哪里了,黄*迪没有付出任何一处。
更令人愤懑不平的是,连如今这个所谓的传承余氏血脉的唯一姓氏,都被黄*迪改了回去。如今的黄*迪与我们余家没有任何的关系,连唯一的姓氏他都改了回去,从根本上否认了与我们余家的关联。但是却要拿走我们的老房子,请问这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符合风俗民情、是否公平合法?
为此我们再次呼吁恳请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引起关注和重视,能够对于我们的情况予以深究调查,进行合理合法的重新公平pan决。依法pan决属于我们余家的祖宅房屋的相应zheng收补偿款项归属我们余家姐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