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郭福增,是新宾满族自治县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我的电话是13904932679。我反映的是我与辽宁省大连农K商业有限公司法人孙J鹏、股东宋G,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后被二人联合辽宁省大连某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张G臣合谋利用签订虚假合同,并虚假S讼,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以事实为依据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2005年9月20日,我与孙J鹏、宋G签订了联合开发大连市白云农贸市场的协议。
2006年12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联合开发、补充协议",2007年8月17日孙J鹏、宋G违背"联合开发的补充协议",在未获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在公章、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都在冯*田处保管前提下,私下与大连天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G臣签订买卖大连农K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合同,并将其全部土地及房地产卖给了张G臣。
张G臣拿学校的人F工程(市场)对外出租的租金收入来支付购买款,实际该人F工程根本无法对外出租收入租金,也不是什么农贸市场,是个破垃圾堆,水电设施都没有,由于这三人知道签这样一个“Z骗合同”,将来麻烦很大,于是又生一计,找到一审工作人员李B,以虚假S讼的办法给Z骗合同披上合法的外衣。
2007年9月3日,张G臣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F院提起S讼,起诉大连市农K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理由为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被告方应履行合同,该案由李B工作人员审理,并于2008年3月3日下发一了(2007)沙河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执行F官为方某,但实际执行的还是李B。
上述买卖合同和F院的调解书,我即不知情,也未参与,故以大连农K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09年12月11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F院申请了再审。2010年1月15日该院做出(2009) 大民申字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大连农K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0年7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F院作出(2010) 辽高三民提字第*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3年9月2日该院做出(2010) 辽审三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F院的(2007) 沙河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
2013年12月1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F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根据我和宋G的申请,沙河口区人民F院将其二人列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S讼,并以大连天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由,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结果,还是被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宣判后我不服,经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F院审理维持了原判,期间我还向大连市西岗人民F院提起S讼,但被孙J鹏持私刻的公章申请撤诉了,此S讼没诉成,被沙河口区人民F院认定是对孙J鹏和张G臣签定合同的追认。
我认为,沙河口区F院对本案的受理及审理存在诸多违
F之处。对于本案(2007)沙民合初字第46*2号民事案件的审理及调解书的形成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沙河口区F院李B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明知天W公司与农K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系孙J鹏私刻的,在调解书中确认该合同有效。
我也因此事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认为孙J鹏、宋G私自与张G臣签订的虚假买卖合同,无买卖构地物执照原件,无董事长郭福增的签字,无农K公司印章。
一审F院明知原、被告和标的物不在本辖区,强行收案审理,而在事实不清却没有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证),和加盖公章印章及董事长签字的前提下,用调解解决方式结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F院以(2010)辽高民之提字第*号裁定已撤销一、二审的民事调解书,但一、二审还坚持在重审时维持原来的调解意见,更令人吃惊的是我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F院提起诉讼时,竟被孙J鹏、宋G持私刻假合同公章办理了申请撤诉,G院判终止执行 他们还是执行。
所涉土地及地上物纠纷等涉案金额5700万余元,而大连市各基层F院对于该类纠纷最大的受案金额为800万元,涉案金额已远远超出基层F院的受案金额,沙河口区F院明显无权受理。
请求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孙J鹏、宋G、张G臣合伙利用签订合同手段Z骗我财产0.575亿万元的问题。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追责;由相关涉事人员赔偿我的经济损失0.575亿万元和利息。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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