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甲方:方有礼,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郝戈庄镇莫家子村205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88196308057819,系(2018)黔03执5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乙方:张金奎,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01号37栋1单元7号,身份证号码:520103197409093651,联系电话:15885517878,系(2020)黔0324执12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丙方: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5号盛源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0374W,电话:0771-5846363,系2020)黔0324执12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及(2018)黔03执57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甲、乙、丙三方因“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5号道路工程及1、2、3号路和创业园厂房场平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分别发生纠纷,现甲方依据已生效的(2018)黔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对丙方享有5181299.80元的债权,并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8)黔03执570号);丙方依据已生效的(2019)黔0324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对乙方享有2740000元的债权,也已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黔0324执1269号)。
根据甲、乙双方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书》,甲方与乙方在涉案项目中为利润平分、风险共担的合伙投资人。
鉴于甲、乙、丙三方之间互负债务,现三方一致同意在执行程序中采用债务抵销的方式解决,并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债务抵销后,丙方仍欠付甲方2441299.8元,此款为债务本金,银行利息及延期执行费以款项实际结清时间计算为准;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丙方若向甲方支付50万元,甲方负责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丙方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原法定代表人段太如的限制消费措施,并申请撤回(2018)黔03执570号案件对丙方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余款结清时间为1年内,超过丙方未支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负责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措施,并申请撤回(2020)黔0324执1269号案件对乙方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分别报送(2018)黔03执570号及2020)黔0324执1269号案件的承办法官各一份。
甲方:年 月 日
乙方:年 月 日
丙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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