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李,来自湖南(生活居住地为湖北),我反映的是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GA局鉴定中心不顾我听力受损的事实,把耳膜穿孔定义为轻微伤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2021年11月13号我因被人狂扇耳光,当场导致右耳鼓膜穿孔,双耳听力受损;经3个月省级三甲医院治疗后,鼓膜穿孔自愈,但听力未能恢复;经湖北省以及武汉多家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多次做主客观法听力检测,显示听力阈值受损超过40dB,其中武汉某医院诊断证明为:“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
依案件处理PCS安排,相关就医检测资料交新宁县GA局物证鉴定室做伤情鉴定;新宁县GA局物证鉴定室以“鼓膜自愈为由,完全不考虑听力受损的事实而定性为轻微伤。我不服,提出向上级SF鉴定中心复审的申请。
因牵涉到我听力受损与本次外力打击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此PCS认为需要技术条件和专业能力很高的机构进行鉴定,于是联系了邵阳市GA局物证鉴定所,湖南省湘雅SF鉴定中心,湖南湘雅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湖北省同济SF鉴定中心以及SF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国家级),这些专业机构均分别表示没有资质或能力做出准确鉴定。
我历年都有健康体检,从无听力不良的就医记录;但自此外力打击事件后,听力明显下降;依主客观法听力检测,听力阈值都低于-65dBn,受损超过40dB,已经达到了“轻伤”标准;新宁县GA局物证鉴定室不可能不懂这些定义,也不可能不懂这个鉴定需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直接简单粗暴地以“双侧中耳乳突CT三维中中耳乳突未见明显错位”为判断依据把听力受损判断为与本次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显然是存有受到了对方肇事人的人情关照的嫌疑,在自身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武断地把“听力受损”这个客观伤情排除在外,简单定性为“轻微伤”使得事情无法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另外鉴定文书上有明确对听力受损排除在本次外力打击影响之外;但是鉴定意见书不完整表述此结论,而只表述为鼓膜穿孔6周内自愈的考量因素,这种选择性的表述我表示不服。

因此我对此案件有几点质疑:1、对相关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的质疑:地市级,省级甚至国家级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无法完成的鉴定,为何能在一个县级G安相关单位内部这么轻易地完成?;2、参考依据的质疑;3、鉴定程序的质疑(为何没有经过3人以上的复核流程?);4、鉴定书合法性的质疑(为何鉴定书加盖的不是新宁县GA局物证鉴定室的公章而是PCS的公章?);5、鉴定意见书内容完整性的质疑。
我请求相关部门重新鉴定;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行为追责。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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