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居民张东林。我儿子张昊是广州某路(集团)公司,工务大修段衡阳机修车间职工。2011年由公司指派参加春运工作。2011年1月23日,我儿子在“衡阳-广州-岳阳”临客值勤时劝阻在火车上打架的两名旅客被抓伤。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同年7月12日因病在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艾滋病抗体呈阳性,确诊为艾滋病。
之后回想起来在该次值班中,其中一人在离开时口出狂言,可见该人是艾滋病患者。

张昊没有任何途径感染艾滋病,张昊工作十多年,什么病都没有,张昊的妻子和母亲至今都没有艾滋病,十多年来每年两次检查身体时都正常,只有此次事故被旅客抓伤,因血液传播而感染艾滋病。
2011年9月17日张昊因艾滋病死亡。当时广州某路(集团)公司领导答复比照工伤处理赔偿,但铁路公司利用我因儿子死亡还在悲伤的时候,故意在协议上遗漏了工伤,而写明了因病死亡。
签订协议后,公司打着关心我家的名义,协议签订12万另400元,我们至今都未领取,其中6万元是用人单位欺骗我爱人,用借的谎言,骗她领取了6万元,至今还有7万多元没有拿。不要说单位支付了l2万另400元。把不是赔偿的款项都写进赔偿内,就是21万。协议的内容都是比照工伤形式来写的。我多次找公司要求申报工伤,但被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致使我错失了申报工伤的时效。
用人单位没有为我儿申请工伤认定,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故意拖延我们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导致我们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申请时效。没有失效前用人单位不告诉我们可以自己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失效后再假惺惺的带我们去各进行咨询。這个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多次S访,要求铁路公司解决张昊工伤赔偿事宜,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我无奈,找到各级单位求助,但是都无果,只能上诉F院,要求公司因儿子工伤造成的损失。
一审F院认为我儿子诊断艾滋病抗体为阳性的确诊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儿子因病死亡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无证据证明病发后已举证证明其患艾滋病与其工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我儿子年年体检和春运前的再次体检都是项项合格的好身体,项项合格者就证明没有艾滋病,而艾滋病患者体检绝对做不到项项合格。我儿班组的某些同事就是在春运前的這次体检中查出某项指标不合格而未能参加春运工作,我儿体检是项项合格的参加了春运工作的。
我在儿子死亡后也没有及时要求公司或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我2013年12月5日才向湖南省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申请时间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1年工伤申请期限,所以驳回了我的诉求。
我认为: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F院的多次会议纪要精神,申请工伤认定都不是受害者的责任。纪要说得非常明白:“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我儿在去世前就已经告诉用人单位他是在列车执勤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他们等儿子去世后找我们协商赔偿。利用我们不懂法,老来丧子心情悲痛欲绝之际急于找我们协商,协商采取疲劳战术,拖我们十六、七个小时,不闻不问,他们到办公室硏究讨论如何对付我们的办法。采取欺骗行为,将我弟弟骗出会议室,到二楼办公室进行闲聊,就這样聊出了今天的這个协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何错之有。
我的诉求是,我儿子是见义勇为因G殉职的,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工亡进行赔偿;要求为我孙子大学毕业后顶我儿子的职位;我儿子是因为被抽调参加春运工作的,由于这一抽调造成我失去了独生的儿子,搞得我们家破人亡,老无所依,老来无人赡养之人,给我们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请对我家庭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微博转发链接:https://weibo.com/7723215324/MzqdSCC74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