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郡县制
郡县制形成于春秋战国。郡的普遍设置在春秋晚期,起初多设在边远荒凉之地,因而郡的面积较大,但地位比县要低。后来出现在郡设县的情况,于是郡的地位有所提高,由低县一等演变为高县一级,最终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秦统一后,郡作为军事防备区的历史相应结束,而转变为中央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郡守既是军事长官,也是行政长官,另设郡丞、郡尉协助管理行政和军事事务。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体制最终定型。
秦统一全国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确定下来,推行到全国各地。秦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增至四十余郡。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其长官有郡守、郡尉和监御史等。郡守掌管全郡政务,郡尉掌管郡中军事,监御史负责监察工作。一郡之内辖若干县,设县令或县长,掌管全县政务。另设县尉掌管军事,设县丞协助县官并负责司法。一县之内分为若干乡,设三老掌管教化,啬夫管司法和征税,游徼管理治安。乡以下的基层组织是里,设里正和监门。郡县的长官亦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的推行对于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套统治机构,好象一张庞大的权力网,从中央到郡、县、乡、里以至什、伍,层层控制,整个权力集中到中央,再通过中央集中到皇帝,对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有显著作用。
二、汉代州制的创立
西汉前期,郡国大量增加,中央感到不易统辖,便试图采取一套新的建制。汉武帝时,根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中有关“九州”的记载创立州制,在全国设立了冀、兖、青、扬、幽、并、荆、豫、徐、凉、益、朔方、交趾十三个州。另设司隶校尉部,管理畿辅及其附近地区。东汉时,省并朔方刺史部,改交州刺史部为交州,又为各刺史部设立固定的治所。当时十三州部共辖105个郡国。西晋时,州的建置又有增加。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全国有十九个州,辖173郡国。与西汉的情况相比,西晋时期的市、州有了显著增加。两汉时江南不过四州,南北比例为三比一;西晋时,江南增至九州,南北比例几乎达到二比一的地步。州的演变过程表现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矛盾。西汉初置州之际,便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州置刺史,刺史可以监督郡太守,但它的职位比太守为低。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一跃而成为封疆大吏,遂失去了立州的本意,使州最终失去了它原来的重要作用,变成了和郡一样的机构。
三、唐代“道”的功能
唐初州郡较多,太宗时虽有并省,贞观十三年(639)就有州府358个,比隋时几乎增加了一倍。这样多的郡府,若不加以区划,便很难有妥善管理。故贞观元年(627)在并省州郡后,因山川形便,将全国分为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又在十道的基础上,将山南道分为东西两道,把江南道分为东道、西道和黔中道。另外,又在关内道里的京师周围划出京畿道,在东都洛阳的周围划出都畿道。
唐朝道的划分显示出南北地方的发展已经到了大体平衡的地步。因为贞观时的十道,秦岭和淮水南北正好各为五道。唐朝中期以后,方镇分立,其辖区也称为道。元和时全国有47节镇,也就是47道。但这时的道与唐初划分的道已经完全不同了。总的说来,唐代的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四、宋代的“路”
为了扭转地方权力过盛的不良影响,宋代推行了路的制度。宋代路的制度确定于太宗淳化五年(994),其后颇有变动。通常人们按照元丰(1078—1085)末年来区划,定为23路。各路统辖若干府、州、军监。府州为前代旧制,军为与军事有关的地方。监则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具体些说,在这23路中,共有京府4,次府10,州242,军37,监4。
宋朝各路的划分,显示出这一时期的地理情况和以前又有了不同。唐代十道南北各半。宋朝二十三路中长江、珠江流域居十五路。黄河流域只有八路。虽说是因为宋朝与唐朝的版图不同,但长江和珠江流域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五、元代“省”制的确立
行省制度创立于元朝。从有关资料来看,行省不是监察性质的区划,也不是纯粹的地方行政的派出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载,元世祖平宋之后,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其十行省为: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湖广、岭北、辽阳、北东。中书省和行中书省统辖路和直隶府州。
明朝不设中书省,京师附近以直隶为名(南北两直隶)。在两直隶外,于元代各行省另派承宣布政使。因而所在的行省就被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不过习惯上仍称“行省”。终明之世,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分统之府140,州193,羁縻府19,州19,又有土官宣慰司11,宣抚司10,安抚司22,招讨司1,长官司119,蛮夷长官司5。
到了清代,仍沿明时旧制,虽继续设置承宣布政使司,但一般都以省或行省相称。清初废南直隶之名。康熙之初为十八省。其后至光绪九年设新疆省,十三年设台湾省,三十三年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甲午战后台湾沦陷,故终清之世,共有二十二省。
附一:特殊行政区划——宋元明清四朝的一些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设置
1、宋朝
宋朝时,路一级,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
府为体制较尊的地区,比如首都、陪都等;军一般是军事重镇或要冲;监设在一些主要的工矿牧盐等重要物资产区。
2、元朝
元朝也有军,有些直隶于行省,有些归路统辖。
元朝还设置了安抚司于四川、湖广少数民族地区。类似的,明、清沿置,均设安抚使司。元朝的安抚司都直隶于路。
此外,元政府还设立了宣政院(初为总制院),除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外,还负责统辖青藏高原(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
3、明朝
明朝施行的是三司制度,但逐渐形成了督抚制度。
明朝时为了表示和元朝的区别,故意把行省称作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
另外,各行省还设有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总督和巡抚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4、清朝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成为标准建制。布政使成为总督、巡抚的属官。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①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
②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即: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
③在东北、外蒙、新疆、科布多、西藏、青海等边疆地区则设立五个将军辖区、参赞大臣辖区、西藏办事大臣及达赖喇嘛辖区、西宁办事大臣辖区等。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地区,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南疆(回部)以七座城池为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
附二:特殊行政区划——周边
1、汉代所谓乡、亭,只是方便收税或统计人口而设置的统计单元,并非行政区划。否则汉代的州更是一级行政区划了,它连官员(刺史)都设置了,只是刺史不是行政官员,也没有配套的办事班子,所以州是虚设,不是一级行政区划。汉末军阀割据,刺史变成州牧,才成了三级。
2、爵位和官品方面,不同朝代区别也是很大的。例如,汉朝只有王、列侯、关内侯的区别,关内侯没有封地,王爵只能刘姓。后来曹操改革了爵位制度,才有了县侯、乡侯和亭侯的区分,之前只有食邑户数多少的区别。三国恢复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到了晋朝,增加了亲王和郡王的区别。北魏时开始有了官品。官品本身变化也很大,隋唐时的实际宰相(三省长官)不过是从二品,而清朝的实际宰相(殿阁大学士)则是正一品。但官品本身并不说明什么问题,明清的正一品的权力远远小于隋唐的从二品的权力。
3、直辖市和副省级的雏型,古已有之。例如,唐朝时,县令分好多级,总共六大类,京县为正五品上,畿县为正六品上,上县为从六品上,中县为正七品上,中下县为从七品上,下县为从七品下。明清比较简单粗暴,只有京县是正六品,其他县令全都是正七品。京县之类的,就是现在直辖市、副省级市的雏型。
4、春秋以前,实行分封制度,地方上大致分为国、邑、鄙三级。国就是列国的都城;邑有大、小的区别,大邑叫都,小邑就称邑;鄙是乡鄙。诸侯所建的是国,再封给卿大夫的是采邑,卿大夫封给子孙或家臣(士)的是食田。各级大小封君,都自有其领邑,没有正式的行政区划。
5、最初,是郡比县小。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也。后来逐渐发展为郡比县大。
6、郡县制,最迟开始于春秋时代,普及于战国,确立于秦朝(秦始皇)。
县通悬,即国君悬在国都以外的飞地。有关设县的记载最早为楚武王时。秦、楚两国的县大致是通过兼并战争吞灭小国后建立的,晋是以大夫封邑为基础而置县的,齐则是通过政治改革改乡鄙为县的。秦、楚的县多归国君直接统治,这也是秦、楚两国公室所以强盛的原因。
郡,从邑,君声。从“邑”,表示与行政区域有关。春秋后期,开始有郡的设置。最早见于记载的为晋惠公元年。郡不如县,不是因为县大郡小,乃因郡的创立,多在边地近敌的所在,地远而荒陋;县则由邑鄙演化而来,地近而富庶,郡、县也就有了好、坏的分别。
战国时期郡已普及于各国,大多位于边地,为巩固国防的需要而建立。且郡已大于县,逐渐形成郡统辖县的两级行政区划制度。
战国时,各国普遍是封君的封邑与郡县并存。秦始皇完成统一后,废除分封制,全国一律以郡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划,郡县制度始完全确立。
附三:历朝历代行政区划层级变迁简表
秦朝:郡--县
汉朝:(州)--郡--县(州是虚设)
汉末至隋初:州--郡--县
隋朝:郡(州)--县
唐朝:道--州(郡)--县
宋朝:路--府、州、军(辖县的)、监(辖县的)--县、军(不辖县的)、监(不辖县的)
元朝:行省--路、直隶府、直隶州、军--散府(可以不辖县)、散州(可以辖县)、军、安抚司--县
明朝:承宣布政使司等处(相当于行省)--府、直隶州--散州(可以辖县)--县
清朝内地:省--道(虚设)--府、直隶州(辖县)、直隶厅(少数辖县)--散州(不辖县)、散厅(不辖县)、县
清朝边疆:将军辖区--盟--旗
民国:省、院辖市、地方、行政区--县、市
本朝: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特区、林区--乡、镇、民族乡、街道办
附四:历朝历代行政区划层级变迁统计表
秦朝:2级
汉朝:2级
汉末至隋初:3级
隋朝:2级
唐朝:3级
宋朝:3级
元朝:3级或4级
明朝:3级或4级
清朝:3级
民国:2级
共和国:4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