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冯雪,来自辽宁省大石桥市,15124223303我反映的是我儿子韩世强强J罪名不能成立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反映人儿子韩世强2001年11月28日出生,因强J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J留,同年12月4日被D捕;2021年6月31日辽宁省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F院判定反映人儿子罪名成立。
反映人不服,经历一审二审三审后,仍旧维持原判。反映人因仍旧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F院(2021)辽08 刑终1*2号刑事裁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再审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F院(2021)辽08刑终1*2号刑事裁定和营口市站前区人民F院2021辽0*02刑初88号判J书,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反映人无罪。
反映人认为一、二审F院认定再审,定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且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具体为:
1、一、二审F院认定反映人儿子有罪关键证据“曹某菲户籍证明”不具有合法性(即来源不合法),且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原因如下:
相关单位提供“曹某菲户籍证明”为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大石桥市gong an在没有查验曹某菲医学出生证是否合法有效,且该医学出生证存在涂改、没有接生医生及曹某菲母亲签字等问题下,大石桥市gong an仍依据“曹林菲母亲提供的医学出生证”办理的户口登记。
营口站前gong an在反映人对“曹某菲母亲刘某提供医学出生证”内容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后,营口市G安站前分J,依法到曹某菲出生医院,大石桥市南楼东嬛医院调取曹某菲母亲“病案登记本”,调查结果为曹某菲母亲刘某在2007年在该医院根本没有医学接生记录,查出“刘某”2005年有接生记录;营口市gong an局站前分J依法提供“刘某”接生记录实际上已经否定大石桥市南楼东嬛医院出具医学出证内容真实性;反映人提供无罪线索并要求调查的情况下,一、二审F院及相关单位均拒绝调查:当年给曹某菲母亲刘
某接生医护人员笔录,拒绝调查为什么当年接生医生没有签字、刘某是不是其接生等涉案关键事实。
2、一、二审F院未按法定程序,剥夺反映人举证的权利:即反映人要求对被害人做骨龄鉴定,以便确定被害人真实的年龄,但一、二审F院在相关单位提供被害人医学出生证明,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害人医学出生证明取得程序W法且没有接生医生签字、刘某签字及侦查相关单位无法提供被害人母亲刘某在该院 2007年有接生记录)前提下,在无法定和正当理由情况下,剥夺反映人的举证利权(要求对被害人做骨龄鉴定)。
3、反映人及辩护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提出:要求提供反映人之子与被害人刚刚认识时间段微信聊天记录,因为刚刚认识微信聊天记录有双方各自年龄表述,当时反映人清楚记得被害人表述其年满14周岁,但侦查相关单位及公S人在一、二审均未能提供,仅以一份没有任何技术鉴定支持的情况说明,调取不到为由拒绝提供。
4、一、二审F院均害怕给曹某菲作骨龄鉴定,拒绝理由是可能存在误差,论断依据是什么,为何提供不了专业有资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F官也不是搞医学的,据反映人咨询后确认,现在医学技术在做骨龄鉴定时,误差不超过6个月;本案是差两年,不影响技术鉴定;
5、综上所述,反映人认为一、二审F院在违反法定程序和剥夺反映人举证权利的情况下,且在反映人有证据证明定罪关键证据存在不具有合法性和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的前提下,仍然P决反映人之子有罪。
希望相关单位以事实为依据,调查真情,维护反映人儿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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