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周文典,我反映的是我受到十八站林业相关单位的委托进行河道清障工程,但是被相关单位以盗伐林木裁定10年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2003年我与塔河县十八乡水利工程服务相关单位与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民族乡签订了《呼玛河河道清障工程》工程共计12个岛屿,经查找森林调查设计资料,其中11个岛屿与图纸完全相符,只有92林斑与图纸不符,图纸是102林斑小斑是4小斑面积13.2G顷很显然92林斑是误写。
2003年8月份受十八站林业相关单位委托,去地区资源相关单位办理河道清障工程延期手续,呼玛河河道清障工程,就是把岛内树木,剩余物,倒木圈全部清除干净伐根在0G分以下,森林调查。设计资料明确规定和要求,该工程为皆伐,强度100/100不留一草一木。
有一天,十八站林业G安相关单位森保科王*州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工人被抓了,因为盗伐林木让我回去一趟,我表示在地区办事,等办完事就回去,他说行,大约过了4.5天,以王*州为首的7.8个相关人员,在加格达奇迎宾馆将我押回十八站林业hon an相关单位森保科。
在整个押送过程中,没有给我出具任何手续,在森保科王*州指着有一尺多厚的材料说
这都是吴*春(工人)交代的材料,说这些事都是你让干的,現在吴*春逃跑了,随后就将我押回十八站林业on an相关单位森保科。在提审时,我一直强调102林斑是已经批复的林班,不存在盗伐。
最后F院P决2003年11月份我按排王*穆到十八站永庆施业区103林斑采伐杨木,王*穆明知该单位采伐证已过期,却在103林斑采伐杨木立本蓄积778.12立方米。
我认为,这个P决与事实完全不符,我只是按照林业相关单位的要求在进行工作,错的是林业相关单位,与我又有什么关系。
我对[盗伐林木鉴定报告]和[滥伐林木鉴定报告]两份司F鉴定提出异议。
1.相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人,冯*军,郭*建,而其中冯*军则是森林调查设计资料的技术负责人,而是102林斑被误写92林斑的主要责任人。
2.冯*军,郭*建二人并没有司F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不符合法定司法鉴定人的要求。
3.整个鉴定没有嫌Y人现场指认,该鉴定不予确认。
4.委托鉴定备案报告,有申请,没批复。
十八站林业相关单位为了掩盖事件真相,2003年十林呈69号文件明确提出,进入11月份,当地相关单位资源管理部门又对各岛屿的实地进行了检查。并责令塔河县十八站水利工程服务队对巳生产的岛屿进行清理,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我是按林业相关单位要求在施工,又有何错?怎么能定为滥伐,之后,我被相关部门裁定盗伐林木,P处10年。
请求相关上级单位重新审核此事,还我一个G道!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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