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林亚松,来自绍兴市上虞区章镇。我反映的是因为厂家的饲料不合格,饲养的母猪繁殖异常,投诉至相关部门后问题未得到解决,且导致我损失严重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2014年8月28日我发现饲养的70头后备母猪生长发育繁殖性能异常,检查后发现连续几次购买饲用的4%后备母猪复合预混料的包装标签都被二次撕换过,怀疑是饲料质量问题导致,遂向绍兴市上虞区农业相关单位投诉,申请要求处置。
2014年9月1日上虞区农业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会同畜牧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在镇ZF畜管员的陪同下到养殖现场勘查,经他们调查现场有60头左右后备母猪因饲喂案涉饲料致未发情(因为案发前我已淘汰了8头),然后通知经销商、厂商对未开封使用的涉案饲料抽样送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相关单位检测,现场有《农业Z法巡查记录表》记载″等产品检测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调处"。
2014年11月初,《检验报告》结果:送检样品不合格。厂家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损失,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叫我协商,他们既没有讲明双方的责任,也没有做记录,不但经营者、厂方轻松拒绝赔偿,而且连调解的书面记录都没留下。因调解不成,工作人员建议走司F途径求助,当时问工作人员:饲料质量问题是否和母猪淘汰有关的结论有没有,那个工作人员答:“”这个证据无法提供,你要自己去找,有检验报告就可以去起诉了”。结果到了F院,因缺乏这个结论而败诉。民事诉讼一直打了三年,其间我也去过农业相关单位向工作人员要求证明案件事实,但都被拒绝。
2017年8月我向农业相关单位写投诉信要求回复2014年投诉处理结果,但他们回复说已对饲料经销商作出了行Z处罚,投诉已经处置完毕。2018年向绍兴市农业相关单位反映,绍兴市农业相关单位书面答复向上虞农业局相关单位申请ZF信息公开,随后向上虞农业相关单位提出2点信息公开要求。
2018年11月上虞区农业相关单位邮寄送达《农业生产事故初步调查报告》(2014.9.2制作)《农业生产事故调解终止通知书》(2014.11.18制作),但是《农业生产事故调解终止通知书》上却没盖相关单位的公章。
根据相关规定我认为当初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鉴定,于是向上虞区X访局反映要求农业相关单位委托鉴定或评估,但都没农业相关单位拒绝了。随后我多次通过多个渠道投诉要求农业相关单位答复投诉处理结果,但问题转交到农业相关单位后都不了了之。
2020年10月我到省农业相关单位投诉,最终乡ZF以″回去协商解决为借口,最终也未果。
2021年我去农业相关单位向新任局Z反映并要求在《农业生产事故调解终止通知书》上盖章,局Z说先了解再办事,结果半年后调岗了,事情仍未解决,年底我到省X访局举报工作人员,岗口受理人员说这是农业相关单位的事,最后转到了镇ZF,拖延着一直未有结果。
2022年3月,农业相关单位领导打电话给我说协商,要求我签息访书,承诺处理,我没同意签。相关领导调解了一年,也同意对损失去委托评估,当然最后借口评估结论不实拖延不赔。这年又向农业相关部门申请ZF信息公开,并对不公开行为起诉,在诉讼中F院认定《农业生产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农业生产事故调解终止通知书》是农业相关单位调查过程制作。
2020年行Z起诉过农业相关单位,但他们说2014年12月23日已对经营者作出行Z处罚,对投诉事项已处置完毕,这个事实在2015年民事诉讼中已知晓,所以行Z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F院也这样驳回起诉了。既然行Z行为已完成,2022年起诉要求信息公开,答复时没有信息,结果F院裁定还在行Z程序中人,不适用信息公开,应当查阅案卷,但是查阅根本不会提供材料。
2022年12月,我书面投诉农业相关单位要求继续履职,并答复农业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但是农业相关单位作出答复而不履责,且没有相关信息。2023年1月我以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又被F院裁定回来说超过诉讼期限。
2014年至今,我求助了多家相关单位,但是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导致我损失严重,诉求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一是追责相关单位的W法行为,出具农业生产事故的行Z处理决定书;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我的2833194元损失。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我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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