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宋树新,来自浙江,我反映的是范*仁以购买别墅让我打下的欠条为名,2018年以借贷起诉我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我虽住在温州,但是在发生此事以前,与范*仁从不认识。
2007年7月份,由永嘉潘*明介绍,说范*仁是住在银都别墅,他的外甥想购买同人花园的别墅(和范*仁住别墅区对面),因为别墅欲购者很多,拿不到,故请我帮忙。
我说同人花园别墅在温州,我虽然是温州人,但是长期在杭州工作,无能为力,老潘告知同人花园别墅的开发商是省J关事务管理相关单位下属的单位(温州同人房开),你在杭州和有业务来往较熟悉能否请你给予帮助。当然,从中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你个人好处,范*仁会考虑支付的,我见此问道,他准备多少钱,购买别墅。范*仁说:“只要能买到房子,不管多少钱均可”我见此口开很大,表示:先回去(杭州)了解一下,答复。于是我从杭州朋友处打听到温州同人别墅的信息,得知当时总S记还在浙江工作时定的调,为解决温州企业家住房紧张,困难。建房子一批给予解决困难,并适当地给予照顾。
我从杭州朋友(同行)中地得到同人别墅实况后,答应可以帮助,不过是以我本人的名字实名登记,以后再过户转让,别墅的其他都好说,这样就收了范*仁人民币50万元,一借条较大的,在实际收款时,由于房价猛涨,而且面积过大,我提出暂收 100 万元,后范*仁不同意,只付了 20 万元,共柒拾万元。
我从在别墅,从开始到最终,从整个走关系 50 多名中,我争取了第三名,此时房价要2亿多元,我担心2亿多元,不管多大的老板,还要考虑下,再打电话给老潘,老潘告知我2个多亿,我要他在征求范*仁意见,想他出面答应方可。此时连电话都不接。找老潘,三天后,老.潘来电,因房价太高,无法接受,不要了。反映一人为帮他买同人别墅三上北京,杭州多次往返费用大大超过了此款,超过 120 万元,在一句话不要了,我怎么办,凭空多出 50 万元,而我也是无力支付,房子就此不了了之。项目就此终止。
这个就是整件事的过程。之后2018年4月2日,范*仁以民间借贷的理由起诉到F院,一审、均要求我偿还70万元及利息。我从杭州赶到温州,-
我在11点2O分赶到,但F庭已经结束了,原告的律师已夹着包走到门口了,我去的时候,他们准备起身离去,这时F官仅一人,对我做开庭的一般程序的解介,也没让我发表自己的F庭案件的辩解,他们就离开了。如此,一审实际上是缺席的情况下,单方审判,我败诉。
一审P决我不服!到了温州Z院上诉时,我借住在儿子家里,他是个残疾人。为了打官司:持久战,生活困难,居委会已照顾,上诉费也无力交纳,证明申请减免缓交,温州Z院在我上诉时,因未交上诉费而被拒绝,Z院关于允许我上诉的通知书又出拒绝上诉,后来,又经几番交涉才签发上诉通知书。二审:裁定我因无力交纳上诉费被Z院自动撤回,按一审判裁定有效。自此,我也被官司搞得筋疲力尽。按法律规定,我要等六个月后,申请再审此案。
三月四日,接温州市Z院: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到了开庭2019年3月20日下午2:30开庭不见合议庭人员出庭,庭上只有f官助理工作人员和代书记员二人进行再审此案,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温Z院将再审形式化走过场应付我。
经历一审丶二审丶直至再审这一连串的庭审作为,我去JCY去投诉,李JC官看了案宗,及报告申请很快于2019年10月12日通知本人决定受理《参见鹿检民(行)监(2019)3*0302000*1号通知书》案件在审理,在审理中,检方提出,要其介绍人(证明人〉虽有手写的证明,需进一步核实,查对,要我将证人泮某明电话给检方,接通电话,泮借口十多年前的事情,细节都忘了,记不清了,说自己在外地(嘉兴市开超市走不开,就此挂断电话。就此,我又怀疑,泮一直来家境困难,东借西债,大家都清楚,哪里来一大笔资金,带全家三代到嘉兴去开超市?现常年在外,一家人在外,开销不少?值此疑虑一直不解?
由此证人又不愿作证,区JCY就此也搁断下来,不了了之。我认为这是一起房地产购房中代购纠纷,并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此事时间已过 12 年之久,我现年 83岁的退休人员,家庭困难无民事行为能力,年迈多病缠身,中风后遗症,记忆力减退,明确无力应付。
我从这场官司中,体会到:从开始原告以借条为借口,告我在法庭中一审丶二审丶直至再审都出现各种不合常规的幕后指示人,使我陷入困境无法从这张网中突破,值得深思,希望正义之声支持,帮助我维护合法权益,
希望有关单位解封我银行养老金账户,退回每月剋扣养老金及利息;补差原工作人员及相应费用伍拾万元,及18年的违约金与利息;追究范*仁责任,并赔偿五年来为此官司,在身心健康受危害及社会名誉受极大损失,赔偿人民币一百万元。
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我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微博转发——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