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钟文丽,我反映的相关部门在遗嘱公Z程序W法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我们父母钟*兴与匡*珍于 1945 年结婚,两人共生育三个女儿,分别是长女钟*燕、次女钟*瑾以及三女钟*丽。2002年1月25日,母亲死亡,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601 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现由钟*丽居住使用,该房屋在1996年5月向广州港务J购买,是房改房。
2012年6月18日我们父亲在众多朋友见证下写下了自书遗嘱,交给了大姐钟*燕。言明 601房以及愉景雅苑的车位由三个女儿共同继承,每人各占 1/3,并注明永不改变,上述自书遗嘱有五名见证人在场签名。
我们父亲在 2012 年6月 18 日立下自书遗嘱后,不久钟*瑾得知此自书遗嘱后,大吵大闹,没收父亲手机,断绝他的一切社交活动。公园舞伴去家带他跳舞也不能出门半步。我和大姐钟*燕想看望父亲就更是难!去一次被挨打一次(附件四报J回执)。
报J后,需J留钟*瑾,但我们怕父亲年老伤心。愿意放弃对她J留,造成她更是变本加厉,先登广州日报谎报房产证遗失,我们及时向天河区房管J申明房产证的所在。钟*瑾就威迫父亲,代父亲诉讼要求把房产证交给她。目的就是为了办此《公Z书》。占有父母全部财产。
2013年4月17日,钟*瑾带父亲在我和大姐钟*燕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Z处立下一份《遗嘱》,主要内容如下:“我,钟*兴因年事已高,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特订立本遗嘱如下:在我百年归老后,将依法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位、商铺、金钱、银行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本金及其收益、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股票、股份和收益)等全部由我的女儿钟*瑾(女,一九五0年十二月二日出生)壹人继承,上述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不纳入其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是我在神志清醒情况下自愿订立的,是我真实的意愿,任何人不得干涉。”
2014年7 月25 日,我们父亲死亡。2017 年7 月 26 日,钟*瑾向一审F院起诉,请求按照公Z遗嘱继承财产,一审判定601 房由钟*瑾继承 3/4 产权份额,钟*燕、钟*丽各继承 1/8产权份额。
2018年6月6日,我和大姐不服一审P决,申请二审,但是结果是维持原判,驳回请求。之后我们也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撤回公Z的遗嘱,但均无任何结果。
我们认为:
1、自书遗嘱才是钟*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2、根据法律规定,钟*瑾具有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
3、F院按此裁决,导致财产损失,没有了唯一居住权。
4、我在 2013年9月30 日已经把房产证还给父亲了,2014 年1 月 26 日我去看望父亲,被钟*瑾打了,受伤住院,诊断脑震荡。
5、《遗嘱》有问题,不应当作为本案P决的依据。钟*兴去公Z处办理公Z时,全过程没有公Z员亮相,公Z人员也没有要求钟*兴提供房屋产权证,且钟*兴在录像里否认其写有自书遗嘱,但是事实上钟*兴写了自书遗嘱。
根据相关规定“公Z机构办理遗嘱公Z,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Z员当全程亲自办理。”但整个公Z中没见公Z员,(只有一个声音一对手!)没有看见遗嘱中暑名张*燕、没署名的徐*健两位公Z员亲自参与办理上述遗嘱公Z。
但在我们多次的申诉回复中却说公Z员就是张*燕、徐*健,这只能说口说无凭。
6、遗嘱公Z后,唯一与父亲一次见面时,父亲再次把房产证交给大姐钟*燕,这一行为就已经否决了原来他做公Z书的意愿。
7、根据当时公Z处提供 办理遗嘱公Z相关规定,遗嘱人应提供医院的精神状况证明,但在立嘱时却没有提交。快90岁了,并封闭在家不给接触外面,所以立嘱时糊涂乱答。如不明人询问,之前是否有立过遗嘱?回答“没有”,但事实上,在2012年6月18日在 多名见证人见证下,亲手写下自书遗嘱并签名。
请求相关上级单位撤销公Z遗嘱;按照我们父亲的自书遗嘱分配。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我们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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