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余善强,来自湖北省宜城市板桥店镇上湾,我的电话是:13697102135,我反映的是相关部门在我儿子被害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W法的问题。
我在当地独家引进水果桃种植有了丰厚的收入,全乡村民来找我帮助订购树苗,也引起了邻居王*芳(男)家族H社会的关注。
2013年6月24日中饭后:我拉了一车西瓜去高*强(疑犯)代办处去卖,在上磅时王*芳也拉一小车西瓜,非要Q在我前面上磅。我就说别人排队你头大些Q磅,王*芳拿起摇把来打我:我下车Q过摇把,这时从高*强家中冲出几个人拉住我双手,将我手中摇把还给王*芳,并将我头骨打破,全身是血(有监控不查)报J后J察赶到现场,我向J官反映经过时,旁边的王*继说:你给老子说话小心点。
我儿子听说我被打伤,骑车赶来,见我满身是血,跪求让我赶紧上医院,在送往镇卫生院期间,王*继带了4个混混在现场旁边,朱*安诊所对王*芳说他家有钱吗?有钱晚上把他儿子灭了,看病的人说你们大人打架搞人家孩子做什么。
到医院医生看我伤势,赶紧送宜城市人民医院,途经现场120车已在等待我夫妻上车后,王*芳和老婆万*倩也上了车(Q夺摇把划了一个印),儿子将卖第一车水果19000装在信封里拿来,我从里面拿了两千后交给儿子说,回去将身份证送到医院,他们夫妻在车上看到一切到医院后,王*芳要求住院,医生说划了一个印没必要住院,王*芳强求住在我病房旁边。
我从卷宗笔录中了解到:当晚下着暴雨,王*芳9点半返回家中与等候计划好的王*继、王*波、李*顺(堂哥弟)等人开了两辆车(在家等候王*芳)入室Q劫,将刚武J退役的儿子余*龙杀害,为掩盖团伙作案灭绝人性的焚尸于三楼,尸体四肢不全左臂左腿右手不见,Q光大量现金和金银首饰,房子被毁变成废墟。

报J后,副J长朱*强带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对这起特大特别恶劣的入室Q劫杀人焚尸案(说成盗窃案),对现场留下的赤脚印(说是办案留下的)楼梯栏杆血印等多重要疑点不追不问不查,掩盖事实隐瞒真相W造证据,由王*芳一人承担草草结。
2013年6月24日儿子被害一事,上诉【2014】鄂襄阳市中级人民F院刑事附带民事P决书【2014】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7号P决书不服,且P决书内所裁P的丧葬费和房屋维修费Q夺的财物等财产(F院扣押金银首饰和现金)至今均未得到补偿落实。

2016年我老婆入yu,被P四年六个月,我2017年入yu,被P四年九个月,没有通知家属到场签字情况下,将儿子火化处理。
2018年湖北省宜城市人民F院出具(2018)鄂06刑终2*5号,此P决书F庭程序W法,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我认为:
1、本人前往中N海邮局邮寄信件,并未扰乱社会秩序,相关单位无任何证据证明。
2、儿子一年祭日在邻居王*芳家前烧纸钱祭品,当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在场维持秩序,并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3、2014年11月3日因在北京西站被驻京B李*元Q夺随身财物。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而造成Q夺,我被强行带走,并未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4、因多年多次要求见办案F官,屡次遭到拒绝,电话也不接,手持图片被保安收走放进保安室,后被强行带离,并未扰乱秩序,造成后果。
5、2016年6月仅田*容经工作人员指点进入ZF办公大楼见领导,其余人都在大门外侧树下等待,当时所有人都按照维持秩序的保安安排,(有监控视频为证人并未有过激行为,并未扰乱秩序,本人被保安强行控制在保安室里,更不可能扰乱秩序。
6、2014年6月24日:儿子三周年宜城市ZF门前:要求领导解决住房和生活困难问题!(市W书J的接待日)没领导接待,还抓走三人J留七天,相关部门不以事实为根据裁定我夫妻犯寻衅滋事。
相关单位指控我的事实均不属实,未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寻衅滋事,整个审P程序W法,证据材料均未质证的情况下,枉F裁P。
请相关部门倒查20年Y假cuo案,终身追究责任制多年,还受害人和受冤父母的公平公正,得到应有的赔偿,让儿早日入土安息。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还我儿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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