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温朗,我的爱人叫罗星,我们的地址是陆川县良田镇良田村,我反映的是我爱人罗星遭遇交通事故身故责任区分的问题。

2012年12月16日,谢*贵驾驶黑车二轮摩托车载其父亲,沿陆川县212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文官往良田方向),经过良田廖村路口时,谢*贵超速行驶,因车速过快,谢*贵从道路的右道路驶向左道路,同时没有减速,撞到由北往南行驶,正在等待拐弯回家的我爱人罗星,把罗星及其电动车撞转向 90 度,并把罗星抛甩 1.5 米远处,造成罗星当场死亡。
我经过了解:交通事故原因是由于谢*贵超速,从右道驶向左道,并且未减速。罗星在路口等待过道,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点村民和在现场亲睹事故发生的群众均责问谢*贵,为何把等待过马路的罗星撞倒的?谢*贵回答当时眼暗一阵,就驶向左道撞到了等待过马路的罗星。
我认为: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谢*贵应当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是陆川县交通管理相关单位作出陆公交认字(2012)第 0*9 号认定书中认定罗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我认为这是交通事故事实认定错误,F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事实认定和P决,是没有根据客观事实作出P决,导致P决错误,结果不公正。
我认为:池某作为本次交通事故主办民J。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时,没有提及谢*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黑车,更没有提及是谢*贵搭载谢*旺开90时速时摩托车转弯横过路口时,撞死罗星。
事故发生后,我争对以上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正当诉求,均未果。

请求上级单位及相关部门领导重新处理谢*贵交通事故案,公正公平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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