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峰,来自湖北省随县唐县镇勤德村六组,我反映的问题是:随州市中级人民F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3民终1727号。法律程序错误。及湖北省高级人民F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民申5144号。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涉案装载机,是本人和中科聚峰公司代理商李*凯,用其自带格式合同,签订的《购销合同》购买的。交货时我见其有产品合格证,就付了款,发觉有质量缺陷,第二天提出退货。
经12315工商调解一月无果。出工商调解终结书:建议向人民F院起诉解决。随县民事判决书。“确认合同中的4.5米为卸载高度。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装载机的设计参数。无证据证明卸载高度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质量缺陷”,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按照《工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性能标准是生产者的责任。没有性能标准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产品退回并三倍赔偿。

随州市中级人民F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13民终536号。称装载机的卸载高度超高视频系由我个人所拍,无第三方证明,不予采信。并将注册了商标的涉案装载机认定为定制。维持原判。湖北省G院驳回了本人的再审申请。
公正的随州市人民JCY联合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定制和卸载高度进行了检测,确认卸载高度为6米,并对注册商标铭牌拍照提交。随州市人民JCY向随州市人民F院提起再审建议。被随州市Z院驳回。后经随州市Z院院长,成立审委会裁定:原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湖北省随县人民F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321民初1568号推翻检验报告,认定无检验资质。随州市中级人民F院民事判决书(2021)卾13民终1727号。审理程序违规,判决书上的审判员:李*辉李*超,和传票通知人员不相符。两位审判员,和二被告均未出庭。
判决书确认了检验报告,确认有检验资质。确认卸载高度为6米,合同约定卸载高度为4.5但认为“不能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得出结论,超过合同约定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主张卸载高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此应为认定事实错误。
同时判决书内容“众所周知装卸机的卸载高度从3.5米提高到4.5米装载机的举升力臂必然相应加长,举升力臂加长,装载质量相应下降”。判决书出现相互矛盾的内容让人无法理解。
并将没有定制事实,注册了商标的装载机认定为定制。商标法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对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也就是说,即使是定制,产品质量也应由生产厂家负责。
认定为定制,转嫁产品质量责任,应为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内容“我不同意改进,坚决要求退货,导致纠纷的发生”,我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本人是通过12315工商调解建议书,建议起诉解决。如果本人负有相应的责任。提建议的工商部门负什么样的责任。此认定应为认定事实错误,和原判一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F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民申5144号裁定:装载机为定制,检验报告卸载高度为6米,合同约定卸载高度为4.5米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裁定装载机,不是日常生活用品,不是农业生产资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经营者对消费者销售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遵守本法”。
如果是这样,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无法管聚峰有限公司,又能怎么体现现在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农民每一分钱都是辛苦钱,向人民F院交诉讼费是为了寻求法律公正,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由于F官多处,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不公之判决。本案历时6年,法律程序已走了两圈,我始终在走法律程序的路上。古话说得好,再一再二不再三。恳请最高人民F院重审本案。
请求相关上级部门能够异地再审本案,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我发声,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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