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朱和平,来自陕西我反映的是郝滩乡人民ZF拖欠我在职位期间的债务拒不偿还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1994 年9月在我任原某滩开发公司经理期间,由于原企业历年贷款均已到期,急需偿还,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面向民间贷款偿还债务,年终,债务未能全部偿还,郝滩乡人民ZF就宣布撤销某滩经济开发公司,企业财产直接由“乡企办”
管理,债权债务由“乡企办”清理,贷款这样拖了下来。
然而债权人。一直追要,我无法支付,找当时的企业办公室主任孙*洲,他说:现在公司会计不交账,企业债权无法收回,只能在外面借款把紧要债务先还一下。
于是从 1996 年开始,我年年在民间贷款,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和利息,直至 1999 年 7 月郝滩乡人民ZF决定让我将账交“乡企办”进行清理,可债务至今无着落。
因郝滩乡人民ZF不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又频频催要。无奈,我提起S讼,请求F院判令郝滩乡人民ZF及时偿还贷款本金213500 元及利息,返还抵押金并给付垫付款。
我向相关部门提供以下证据:
1、贷款收据 25 支。证明我为郝滩乡人民ZF贷款还债的事实。
2、清息表 1 张。证明付息情况。
3、郝政发(1994)第 3* 号文件1 份。证明撤销开发公司的事实。
4、郝政发(1997)1*号文件及移交表各1份,证明我已将账务交回被告“企业办公室”及垫付款的事实。
5、1999 年 11 月 30 日移交表及 1 张。证明我 1997 年至 1999年手中贷款收支情况、垫付款的事实及被告默认我 1995 年后的贷款行为。
6、公司现金付出凭证1 张,证明郝滩乡人民ZF欠我抵押金的事实。
一审的时候,有关部门支持了我的请求。二审撤回一审P决,驳回了我的请求。
一审、二审收取我的案件受理费,23250多元却得到的是一路“驳回S讼”。
2011年我申诉到最高F院,工作人员看了申诉材料后说:“老乡,你是陕北人,路太远,不要再跑了,你回家里等着”。
2012年3月1日,定边县F院的赫T长给我打电话说,最高人民F院转下来你的案子,让以X访形式处理解决,现需要开“听证会”你来参加。
当时,定边县人民F院在第一审P庭召开了关于《朱和平与郝滩乡ZF债务纠纷一案》“听证会”,参加会的有定边县各有关单位的领导,但“听证会”后并没有按照国家X访办条例规定给我这个案件当事人任何书面回复。
后来我到县F院信F办催问此事,工作人员答复,虽然“听证会”“合议庭”决议该案P决主题有问题需要再审,但是此案是经过中、高两级F院P决裁定的,县F院无权再审,你还得向上级人民F院申请再审。无奈我到市Z院,同样推向省G院。
2013年我到省G院信F办,因是陕西省74个京访案件之一,主管本案的女F官叫姓权,经过几次催问,回复说:“老朱,你的案子我也清楚,是有些瑕疵(这是原话)我给你化解处理,你看行不行”?我说能行么,只要给我把问题解决了,怎么处理都行?她说那行,你先回去,等我与榆林Z院沟通一下,再与你们定边县ZF沟通一下,毕竟这个钱要ZF出。
后来接到榆林中院主管白F官电话让把本案的诉S请求交来,我以为是化解处理此事。就将S讼请求送到Z院。但一直没有消息,我又催问省G院信F办,信F办答复审查了,是正确的不存在“再审”和“解决”。
我问:“那你们应按信F条例规定审查的结果,应给我这个案件当事人书面回复吧。”答复我们这是F院内部评查,不给你任何答复“砰”电话挂了。
就这样,县F院本应自查纠错再审,却推诿为无权再审,市、省两院有权再审,却不愿纠错再审,我十八年的维护权益债台高垒,经济、精神、受到难以想象的严重伤害。
请郝滩乡ZF偿还欠我的债务。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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