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幸代贵,来自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桥村民小组,我反映的是幸*模分割父母遗留房屋C迁费的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我与被幸*模均系幸*和、徐*珍的子女,父母已去世二十余年,生前有一处住房,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磨盘桥村民小组,登记字号:永乡房产字第846X1*5号,登记所有权人为幸*和。
2015年4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DZ丘建材有限公司因生产放炮对老房子产生影响,经永川区红L镇调解相关单位调解,该公司与我就住房炮损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按3040元/年支付房屋炮损赔偿费,公司于2019年一次性支付我2015-2019年炮损赔偿费15200元。
2019年11月9日,因住房处于公司放炮安全区内,其他兄弟和我要求公司对住房拆除并进行赔偿,在永川区红L镇调解相关单位的主持下,我与其他兄弟姐妹幸*国、幸*贞、幸*秀、幸*光与公司就房屋搬迁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次性搬迁赔偿金额合计158408元,签订协议5日内支付68000元,余款100408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支付68000元至我账户。
后被哥哥幸*模上诉至F院,认为老房子为父母生前所有,过世后住房成为遗产,由我及其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因遗产产生的收益,也应为其兄弟姐妹共同共有。幸*模要求分割已收到的房屋赔偿款,被我拒绝。
我认为:
1、父母去世前,也就是1980年左右就已经让幸*模分家单独立户,并分给幸*模部分资金、包括其他生产工具,并表示幸*模对本案房屋不再享有相应权利。
2、我父母已去世二十多年,幸*模要求主张相应权利已过二十年最长保护期,因此不应得到F院保护。
3、二十年中,房屋均由我负责管理维护修缮,连父母的扶养费、医疗费和债务幸*模都没分担过,搭建彩钢瓦他一分力一分钱都没出。
4、F院对案子的定义不正确,没有遗产纠纷那来共有纠纷,请上级单位撒销P 决重新审理
幸*模无权对涉案房屋进行遗产分配。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裁判!同时,也希望得到相关单位关注和重视,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老百姓发声,维护普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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