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呼吁严惩法官败类,还百姓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清白,让事实大白于天下!
对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主审法官
张建军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并炮制虚假诉讼案件的实名举报材料
举报人:崔海龙,曾用名崔海容,身份证号:410126197104176519,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韩家门村吕家沟29号。系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037116793;

被举报人: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张建军。
实名举报新密市人民法院及法官张建军的违法、违纪事实如下:
举报人多次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诉案件,但是新密市人民法院张建军以案件超期为由,拒绝立案,张建军法官利用审理民事案件的职务之便收取原告寇向阳金钱贿赂后徇私枉法,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证据,对应当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置若罔闻,张建军暗中和寇向阳勾结,暗中庇护寇向阳一方当事人,枉法判决。直接导致我本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致使家庭支离破碎,妻离子散,走投无路,请依法对新密市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官张建军枉法判决一事立案调查。

一、实名举报的案件事实:
原告寇向阳(新密市大隗镇农民)系职业放贷人,寇向阳认识举报人后就一直向天星公司法人代表崔海容《崔海龙》提供高利贷。自2012年以来,被告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崔海容陆续从寇向阳处借款252,95万元,借款利息分别是月息叁分和月息四分。后因天星公司法人崔海容暂不能偿还该笔高利贷,寇向阳即向新密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是天星公司和永高公司(担保人),该案件由新密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建负责审理。
此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寇向阳找到举报人称:“你们公司现在有桑素珍等人都起诉你们了,寇明确指使让举报人把他的债务从252.95万元凭空增大到495万元,让举报人给寇向阳临时出具了虚假的242.05万元借款条。该寇向阳又一再嘱咐举报人不能提供已经偿还了借款本息301万元的证据,并要求举报人隐瞒已经偿还给寇向阳301万元借款的事实,寇向阳并承诺把增加的虚假债务款项执行到位后,再把242,05万元返还给举报人……”。


二、实名举报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张建军徇私枉法的违法事实。
2022年,此案件在申诉过程中,调解书认定的借款本金495万元,基本上没有银行转账,且没有资金来源,不符合客观规律,显然系寇向阳虚构伪造。即使按照原告寇向阳自列的出借表格,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也未完成出借495万元的义务,调解书根本没有审查就予以确认,并且分段支持利息,严重违法。调解书根据八张利息条而支持了334.43万元的利息,根据利息条中载明的利息金额、利息计算期间,与原告寇向阳提交的借条中的出借金额自相矛盾,且利息计算利率标准畸高,严重超过法定利率,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没有对崔海龙还款情况予以查明,崔海龙有银行转账记录的还款394.455万元没有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如果将崔海龙还款部分计入后,必然严重影响调解书对借贷本金、利息的确认,调解书确认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一定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种种证据表明(2016)豫0183民初7485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漏洞,在我提交的再审申请新密法院张建军法官不予审查历经几个月后直接以案件超期为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多次对司法领域开展了反腐败行动,但是像张建军这样的司法人员仍然置若罔闻枉法裁决,造成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利用公权随意裁决进行利益互换,比公开抢劫他人财产还恶劣。这是一起破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的压倒性胜利的今天,张建军居然敢于顶风作案,对抗党组织,性质极其恶劣!
恳请上级政法机关和监察机关查明事实,严惩法官败类张建军,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清白!
举报人: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