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笔者将人民警察法通读一遍,也没有找到身着人民警察制服就代表了警察执法身份的规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不得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物品或者罚款”等规定,协警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权力,是毫无争议。可法律、部门规章到孟津交警执法工作中,好似作废一样,协警照样干着交警的活,照开处罚决定书,狐假虎威代替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而孟津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几乎是一字不显,如同《西游记》中无字经书一样。只有隐约能看清楚的违法代码,驾驶员才能通过网络查询得知自己违的哪门子法。
俗话说正人先正己,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是交警执法工作的应有之义。孟津交警也不例外,应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规定。罚款虽然不多,但行政处罚不是儿戏,只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才能体现对法律的敬畏以及对自己的尊重。期待孟津交警能够贯彻法律精神并接受法律约束,好好自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