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民众在健康码上犯法,是怎么处罚的:
男子没有生成红码,也没有用红码“变相非法拘禁”1300人,只是自己做了个健康码,就被抓起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还有其他自制红码被拘留的,涉嫌《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似“判例”全网还有很多,看到的至少还有十几个。
而关于河南红码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等法学专家表示,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详细分析见之前写的2篇文章《河南红码电子镣铐,权力失控,远比唐山流氓更可怕》、《河南红码案,大鱼要跑了!》。。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结果河南这次问责,只依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撤职、降级、记过”就完事了?连个“双开”的都没有。
是不是现实版的“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