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在柳林县柳家庄煤矿连续工作六年多后,因煤矿老板出事被抓,煤矿停业,他被通知放假。2021年10月,他的工友们陆续返岗上班,他却迟迟上不了班。经查问,自己竟然被矿上偷偷除名。
上面提到的工人叫高艳军,系中阳县下枣林乡任家塌村人,是一名退伍军人。
2013年2月16日,他应聘到凌志集团王家焉煤矿,成为该矿综采一队支架工,矿上和他签订了正规劳动合同,凌志集团按规定为其缴纳3险。2018年1月11日,他从王家焉煤矿调到该集团柳家庄煤矿。从2013年至2018年,他共计在凌志集团连续工作6年多。工作期间,他负责认真、兢兢业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8年7月份,凌志集团老板涉黑被抓,煤矿停业。从此,他和其他工友一道成为放假人员。后来,凌志集团由吕梁市属国有企业离柳集团接收。


柳家庄煤矿恢复生产后,2020年3月的一天,驻扎在柳林县煤炭大酒店的离柳集团人事部门打电话给高艳军让返岗。按照流程,高艳军先后到王家焉煤矿和柳家庄煤矿,办好了所有的返岗手续,并将返岗通知书交回到柳家庄煤矿办公室。“我什么时候能回来上班?”当时,高艳军现场询问柳家庄煤矿办公室工作人员他的返岗时间。该办公室一名30岁上下的女性工作人员告诉他:“等电话通知上班。”

这一等就是一年多。一直到2021年10月份,身边熟悉的工友都陆续返岗了,高艳军还是未等到返岗通知。这下,高艳军着急了。于是,他立即跑去王家焉煤矿打问自己的情况。王家焉煤矿称,返岗名单中没有他的名字。王家焉煤矿办公室工作人员让他去柳家庄煤矿问问具体情况。对此,柳家庄煤矿称他们也不知具体情况,建议他去离柳集团驻柳林办事处查询。
无奈之下,他又去了一趟驻扎在柳林县煤炭大酒店的离柳集团驻柳林人事部门。一周后,离柳集团驻柳林人事部门给了高艳军回复称:“经与柳家庄煤矿核实,你已被除名,原因是未及时返岗,属于自动离职。”听到该回复,高艳军惊倒在原地。“自己明明是办理了返岗手续的,矿上所讲的未及时返岗与事实明显不符。”

据高艳军回忆,当时,他接到矿上的返岗通知书后,他非常激动,及时按规定将返岗手续办妥交回矿上。返岗通知书上也明确写了:“如三天内不返岗属于自行放弃返岗权利。”但是,他问过矿上办公室返岗时间,矿上让他等电话上班。他的每一步动作都是严格按照矿方的要求。“如果我不想返岗,我又何必办理返岗手续?”高艳军认为,矿上将他除名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艳军找律师咨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告诉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柳家庄煤矿完全可以与高艳军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用人单位单方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也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满足(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反映人并不存在上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单方面解除反映人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并未支付反映人一个月的额外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将理由通知工会。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截至在目前,高艳军一直未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未收到过任何的补偿金。故足以证明柳家庄煤矿解除与高艳军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堂堂的吕梁市属国有企业离柳集团竟然敢违反劳动法,悄悄地将工人除名,可见该企业在劳资人事方面有些随性。
目前,退伍军人高艳军还依旧失业在家。自2018年放假至今,他未收到矿上的任何生活补助,他一家的生活过得紧巴巴的。据了解,高艳军的其他工友都相继领取了最低生活补助金,唯独高艳军没有。
(上述内容由高艳军本人提供,真实性由他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