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e线》新媒体孙振义 王强报道
一笔项目工程款,让我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刘汉中手持一大摞材料满脸无奈地说。
刘汉中,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桂花村村民,2010年2月28日承接施工该镇陈盛新村拆迁安置放炮平基工程,整个工程属于包工包料。
同年5月3日,该工程竣工。截至2015年2月5日,鄂城区汀祖镇人民政府欠刘汉中工程款960,736,06元、利息270,059,00元,合计123,079,506元。
凭证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74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5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申字第02838号。

图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图片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图片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是这
一笔工程款子,刘汉中连续讨了5年,汀祖镇人民政府拖欠了5年。
这样,直接导致刘汉中饱尝了上访、打官司、坐牢之苦果。“在漫长的上访之路上,那种艰辛一言难尽,原本是经济纠纷的事情,最后变成了刑事案件。”刘汉中说。
2016年8月17日,是刘汉中一生中永远不会忘记的一天。这一天,鄂城区汀祖镇派出所以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线索,该派出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了刘汉中。
2016年8月31日,刘汉中被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被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9日,刘汉中经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至此,刘汉中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羁押长达一年四个多月。鄂城区人民法院对刘汉中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采访中,刘汉中向《楚天民生e线》新媒体出具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0704刑初245号)。
在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内容中,认为“被告人刘汉中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内容,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证、人证等证据。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汉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据不足,故指控被告人刘汉中犯妨害作证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刘汉中无罪。”该案是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2017年12月26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还没有等到刘汉中缓口气,就在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令刘汉中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因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刘汉中又站在了被告人的席位上,案件便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在此案的重审过程中,刘汉中又经历了从无罪释放到被判犯妨害作证罪”的巨大转折。
这难道说是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从无罪到有罪,刘汉中经历了4年多的煎熬,原本已经开始回归正常生活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在无罪判决生效七个月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又一次把他送上了被告席。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704刑初348号)判决“被告人刘汉中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楚天民生e线》新媒体将二份判决书进行对照发现,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二次提起公诉的指控内容一样,书证没有变,证人证言没有变,只是审判长和审判员变了。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鄂0704刑初245号)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704刑初348号)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0704刑初245号)中有丁树亭、丁习汉、王德胜、李朝良、丁灿、丁利武、刘启文、沈子荒、董承艳、甘金芳、王中仁、方国年、刘萍20多名证人证言。
在这些证人证言中称,“被告人刘汉中以承诺结算后给好处费等形式让证人丁习汉、王德胜、董承艳、甘金芳等人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现场签证单》上签字。”
而被告人刘汉中的供述和辩解称,“我找丁习汉、王德胜、董承艳、甘金芳等人签《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现场签证单》时,是丁习汉向我索要1万元。
爆炸物品跟踪卡是其根据自己的流水账,事后找当事人补签字的。”“那些证人证言称我承诺结算后给他们好处费,完全是子虚乌有,更何况我在与汀祖镇人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政府也作出了认定。法院初审时已经作出采纳和认可。”
刘汉中说。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704刑初348号)中,证人证言和书证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0704刑初245号)基本雷同,没有改变。但是,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704刑初348号)中,法院自打嘴巴,认为“刘汉中的行为客观方面事实了贿买等方法,主观上为故意,因此刘汉中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此,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书证还是那个书证,证人还是那些证人,证言还是那些证言,在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新的翻案确凿证据的前提下,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重审该案中,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别有一番味道,也让刘汉中措手不及。“
面对这种冤枉而不公正的判决,我会上诉,讨回公道,还己清白。”刘汉中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