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河南讯: 近日,本网连续接到群众反映:“位于伊川县鸦岭镇殷沟村委正在建设的‘中鑫建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每亩每年租赁费750元,非法占用农用耕地30余亩,违建厂房、办公楼。”
一村民告诉本网:“我们这里其它项目用地,都以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唯独就中鑫建材租地是每年每亩750元(经上任支书租地),企业还在往北扩建;乡政府没有按照合法的征地程序,而企业是以“以租代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问题是:该企业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四层办公楼)、硬化土地等破坏耕地,给今后土地复耕埋下隐患。
据了解,“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回复:“位于鸦岭镇殷沟村委后边100米的“中鑫铸联(河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地合法,是2012年取得的土地审批”。令人困惑的是:中鑫铸联(河南)新型建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1日,而在2012年该公司还未成立,一个没有立项、用地手续又如何审批呢?那么,以每亩每年750元租赁的土地,是如何审核通过的?其工业用地的审批流程又有哪些呢?
对此,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以上问题他也说不清楚。请与鸦岭镇政府土地管理所李所长联系。”于是,本网于3月18日8点30分与伊川县鸦岭镇政府自然资源所李所长取得联系,李所长回复:“所有企业用地,涉及农转用地都是租赁的土地;中鑫建材用地是2012年经县政府已批复;批复文号:伊政土(2012)171号文件,原来的用地项目“洛阳迈腾科技有限公司”的用地地块,依据洛阳市政府文件精神,盘活批而未用的地块,这块地2012年已审批,没有建设,去年经政府批准,引进的企业用了这块地!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稿件内容有异议请核实电话:1761051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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