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的原因大多是相似的。退保的人群,却各有各的故事。
我听过愤怒的客户,明明知道自己两千多保费,只能退二块七毛八,却毅然决然亲自到柜面去办理。
我目睹悲伤的老人,银行存款莫名奇妙变成保险。家有急事,亏损一万也要取出。投诉无门,泪洒前台。
我看见朴实的客户,保险酒会上买了几十万的理财险。二十年后,没有见到传说中的几百万,保住本金已是奢求。

提前解除合同,视为单方违约。保险退保有重大损失合理合法。然而,一位客户不仅退回了全部保费,还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三倍赔偿。
2016年12月,国内首例“退一赔三”保险纠纷案下发终审判决。客户胜诉,这不仅是对保险销售误导的一记重锤,更是保险消费者维权的一次标志性胜利!
2015年7月,客户参加了阳光保险吉林省延边中心支公司的产品说明会,会场推介了一款 “创富一号”理财产品。
公司宣传:该产品收益很高,每年按现金价值6.32%以上保底分红,每年两次分红进入万能账户,日计息月复利,现金价值每年递增5%等等。
会后,支公司经理和业务员再三登门拜访,热情推销。客户于是选择为儿子购买了这款产品,年缴保费67万。
事后客户研究条款,并咨询相关人员,对保险产品收益产生质疑。中心支公司经理10月26日出具书面材料,承诺该产品收益率保底为6.32%,今后收益率更高。

2015年12月,吉林保监局经过调查核实,下发《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2015】第46号,确认:阳光保险存在承诺高额收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非本人亲笔签字两个违法违规事实。
经多次交涉,2016年3月,阳光保险公司向客户全额退还保费67万元。
2016年3月,客户发起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阳光保险公司按照保费67万元的三倍,赔偿损失201万元。
1. 67万元保费为投资资本金,公司已经退回本金。客户索赔造成的损失,应当提供计算损失的依据。
2. 客户购买保险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适用于《消保法》调整范畴。
3. 按照投资本金作为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费于法无据。
延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消保法》第2条、第28条、第55条第1款,认定消费者购买保险属于生活需要。认定阳光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客户赔偿67万的三倍,201万元。
保险公司重金聘请了北京的专业律师团队,发起上诉。
1.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消保法》调整。
2.保险公司未进行欺诈,法院也不应当直接依据保险监管部门的材料进行认定存在欺诈。
3.客户支付的67万元不是购买保险产品的对价,不得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1.该案件适用《消保法》调整
2.阳光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采纳了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
3.阳光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其所在机构承担。
4.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消保法》第55条第1款予以三倍赔偿.赔偿基数为100500元。(即67万元保费减去现金价值56.95万),进而算出赔偿额为30.1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阳光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向客户赔偿30.15万元。客户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审查。最终维持二审判决。本案尘埃落定。
一审二审法院乃至最高院均认定保险公司存在欺诈。符合《消保法》三倍赔偿的条件。不同就是计算的基数不同。一审法院认定为保费,二审法院和最高法认定为保费与现金价值的差额。

800万在职代理人,5000万离职代理人。中国诞生了世界上最奇葩的保险营销大军。无门槛,无底薪,大进大出。只要这畸形营销制度的存在,销售误导欺骗隐瞒就在所难免。
2019年6月1日开始,江苏苏州开始在全国率先进行双录(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试点。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健康告知,现金价值等敏感而重要的环节,要求代理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明确答复。
希望销售过程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这固然是天大的好事。然而,全民保险的土壤只要存在,销售误导就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永远不可能被消灭。

作为行业先行者,我们在保险咨询,理赔维权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全额退保维权实录》文章发表以来,弘毅君接到全国大量客户的咨询,目的简单粗暴,如何全额退保。我有点哭笑不得。
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约束,同样也受《民法》,《合同法》,《消保法》等法律调整。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撤销,销售过程违法可以投诉举报,欺诈成立还可以要求赔偿。这就是全额退保的基本原理。
保险销售是一种信息严重不对等的交易过程。买对保险永远大于事后弥补。一方面,我们普及知识,教育群众。一方面,我们事后尽量帮助受骗的消费者挽回损失。
用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很多时候,惩罚就是最好的教育。抵制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