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许昌市“场所码”使用范围
1. 在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和营商场所。
2. 在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包括医疗机构、学校、景区、公园、监狱、养老机构、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工厂、建筑工地、邮政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写字楼、办公场所、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
3. 涉及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城市出入口包括口岸、铁路客运站、道路客运站、高速出入口等场所;人员落脚点包括居民小区、行政村、宾馆旅店(民宿民居)等场所;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
4. 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如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会展中心等内部各功能分区和每个个体商户。
5. 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如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棋牌室、小麻将馆等。
6. 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共厕所、快递领取点、公共书坊、公共驿站、社区服务中心及以上条款未包含也需落实“场所码”应用的其他场所等。